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意味着当事人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此不起诉也被一线法律工作者划归为广义无罪的范畴。
本罪不起诉率远高于其他罪名全国平均不起诉率
2016年11月5日上午,最高检检察长曹某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的一组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07%、1.4%和0.016%。
经过对比可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起诉率7%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无罪判决率0,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只要还没有起诉到法院,相较于其他案件,空间就大很多。
作为当事人家属,也必须具有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的意识。那些出于经济考虑,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委托律师介入,直至在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介入的做法,会增加律师工作的难度,极可能会错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痛失还亲人人身自由的机会。
一、达不到犯罪标准之无罪(即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6份)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本案中,李某的违法所得是700元,达不到入罪标准。
(二)据渝合检刑不诉〔2017〕41号,2015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与黄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路××号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购买合川区“东海滨江城四期”小区包含姓名、购买房号、联络电话等的购房人员信息800余条;
“财富广场”小区包含姓名、购买房号、电话号码的购房人员信息200余条,并交由该公司员工用于拨打电话联系房屋装修业务。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2: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没有达到5万元的入罪标准。
同上评析,情节严重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必备条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
渝合检刑不诉〔2017〕43号也以同样理由对当事人黄某某作出了相同不起诉决定。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4:没有参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犯罪情节轻微经酌定不起诉之无罪(即相对不起诉,35份)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同一检察院作出相同不起诉决定的还有王某某(忠检公诉刑不诉〔2017〕24号)。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8: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未加以出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该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
无罪辩点10: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无检诉刑不诉〔2016〕49号对徐某某、常检诉刑不诉〔2016〕117号对孟某某、沪金检诉刑不诉〔2016〕85号对曹某甲、钟检诉刑不诉〔2017〕11号对张某某、钟检诉刑不诉〔2017〕12号对伍某某、仙检公刑不诉〔2017〕7号对张某某、仙检公刑不诉〔2017〕8号对林某某、仙检公刑不诉〔2017〕9号对苏某某、仙检公刑不诉〔2017〕10号对黄某某,均以无罪辩点9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11:确有认罪、悔罪表现。
(四)据同检公诉刑不诉〔2017〕52号,2016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招揽客户并以此获利。
2017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展邹某某为其下线招揽客户。2016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售他人住宿、轨迹等信息,共计共计427条。
2017年5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里××号××室被抓获,并被当场缴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900元。检察院认为,犯罪轻微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同上无罪辩点10、11。
同一检察院以同样理由对邹某某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检公诉刑不诉〔2017〕53号)。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1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15:胡某乙没有参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证据不足之无罪(即存疑不起诉,22份)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同一检察院作出相同不起诉决定的还有刘某某(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7〕181号)、王某某(京顺检公诉刑不诉〔2017〕182号)。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19: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三)据渝碚检刑不诉〔2017〕35号,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雷某某通过QQ群非法获取、转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其经营的××有限公司需公民信息电话号码加微信推销其公司产品、做广告等,通过QQ联系雷某购买大量公民信息,后雷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通过手机QQ将3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张某某,获款2000元。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公安分局经过查重检查,雷某贩卖给张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为249815条。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20: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是否用于合法经营,无法查清。
另,台检公诉刑不诉〔2017〕45号以相同理由对翁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23: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对外提供出售。
四、兼具达不到犯罪标准与证据不足特点的混合型无罪(3份)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二)据深龙检刑不诉〔2017〕309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是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工作人员,其利用工作之便,于2015年11月27日、29日,两次通过公安短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一共7000多条信息,信息内容为“您好,经查询您在深圳市公安局报过警。
本人在公安局上班,如需查人找人,查在深圳行踪,查开房记录,查同房人员或者查询、咨询其他业务,请添加微信q12******,QQ号10********,只需支付查询费用即可”,后有大约150人跟姚某某联系。
姚某某通过公安网帮六个人查询信息进行出售,从中获利430元。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25:姚某某通过公安网帮6个人查询信息进行出售,未达到25条的入罪标准。但检察院的考虑角度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姚某某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数量达到了25条。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是深圳市公安局坂田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入罪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入罪标准为25条;
违法所得入罪标准为2500元。
此案中的无罪辩点是:
无罪辩点27:谢某某将对方与他人同住信息提供给对方配偶,造成两人离婚且未分得财产,并非法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另一个难题,则是个人信息的数量该如何予以认定。由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此前对于侵犯多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第1款第4项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摘要】 《刑法》第253条之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用了“情节犯”的立法模式,引发了一定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该罪的情节要素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归纳,形成科学完整的情节要素体系,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数量认定标准,有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均衡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53条之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均采用了“情节犯”的
疫情期间的工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第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第三,不存在上
一、法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1、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适用——以江苏省 93 份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杨玉心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金 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案件呈现对该类案件刑事规制的审前镜像。以江苏省93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研究,呈现以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各占一半等特征。同时,存在认定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划分有争议,对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作了第一次修正,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的法定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 上述立法的变化,说明国家已经深刻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其适用也必须设置最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否则将不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笔者
法院通知收监应该是为了开庭考虑,缓刑概率很大。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事宜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与我取得联系,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收集证据以及合法维权等方面的建议。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1)违法国家规
你好,以上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请将相关资料发给本律师,本律师为你进行详细审查分析,教你如何正确处理!可以相关信息发给我看看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文书编号:(2021)沪0114刑初880号【案发经过】202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一外来在沪男子在网上有交换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侦查,确定嫌疑人的行动轨迹。2021年11月4日11时许在该男子的工作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嫌疑人抓获,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嫌疑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
【摘要】“行踪轨迹”于2017 年第一次出现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中。目前实务中出现“行踪轨迹信息”认定过于宽泛的现象。确有必要在整两年之际,考察实务、梳理理论,结合相关专业知识展开对“行踪轨迹信息”范围的讨论。行踪轨迹信息必须以能够直接侵犯到特定自然人人身权利之要件,来严格把控其范围。行踪轨迹信息,必须是能够精确反映特定自然人当下的具体坐标的公民个人信息。【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的177条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175条的第4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但关于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却是辩护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取保候审过后开庭之前收监,判缓刑几率不大。实践中,案件如果判缓刑的情况下不会收监,收监的情况判实刑可能性较大。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可立案。(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