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作了第一次修正,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的法定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
上述立法的变化,说明国家已经深刻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其适用也必须设置最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否则将不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笔者从20起存疑不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提炼出的10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律师同行辩护该罪提供些许帮助。
一、互换信息为0条,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66号;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QQ群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或与其他行业的公司交换各户数据,用于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推销律师咨询等相关服务。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与他人互换信息条数为0条。
二、方某某根据同案犯安排,仅为其保存、发送来源于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39号;
三、无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在明知基础上加入犯罪集团。
参考案例:昆检诉刑不诉〔2018〕39号;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卞某某主观上明知张某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加入成为犯罪集团成员的事实,同时因获利情况及查询信息数量未查清
四、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均未到案,相关数据为调取,买卖信息及获利情况无法查证属实。
参考案例:检诉刑不诉〔2018〕41号
因公安机关认定的购买公民信息的范某政、秦某曼、旭日东升、拉齐娜汪炎、愚先生等人均未到案,相关转账记录及发送的文件信息的后台数据也未调取,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上述五人买卖的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的数量及获利情况,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孙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1.2万余元的事实无法查证属实。
五、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出售约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且在案证人证言仅证实被不起诉人获利4500元,未达到立案标准。
参考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8〕1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虽然对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但除被不起诉人供述外,侦查机关没有提供能够起诉意见书中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出售约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定自然人及信息数量的证据,尽管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买卖公民个人的姓名及电话的个人信息并获利4500元的事实印证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但因无法确定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数量,非法所得的金额又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
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六、主犯构成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犯构成该罪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因杨某某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开办的**商行和**科技公司,陈某某系**商行和**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有帮助陈某某销售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激活的手机电话卡。
因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某某和陈某某涉嫌共同犯罪,杨某某起辅助作用,因为认定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因此,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七、被不起诉人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不清,获利不明。
参考案例:淮检诉刑不诉〔2018〕44号;淮检诉刑不诉〔2018〕45号;淮检诉刑不诉〔2018〕46号;津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19〕96号;君山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9号;
八、利用他人身份证激活并销售电话卡数量不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无证据证明。
参考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旌检公刑不诉〔2017〕93号;
陈某某供述利用他人身份证激活并销售的电话卡数量不清;陈某某、杨某某主观上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向他人贩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足;
陈某某贩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发所得无法计算且无证据证明。
九、缺乏电子数据,不足以证明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来源及数量。
参考案例: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18〕147号;莒南检公刑不诉〔2019〕126号;
现有证据缺乏电子数据支撑,不足以证明高某某非法获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来源及数量,故证实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中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证据存疑
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不明。
参考案例:三检刑不诉〔2018〕72号
一、台州**品牌推广有限公司原有的;二是拓展部工作人员通过自身个人途径获取的;三是陈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的。查证属实的台州市冶矿机具厂等4家企业7.51万元究竟是通过上述三个来源中的哪一个联系推销成功的,在案证据无法确定。
二、移送的陈某某电脑硬盘数据中,发现名为“台州总库”的文档,系购买的客户资料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侦查机关没有提取到,在“台州总库”文档中没有找到台州市**机具厂、临海市**化工有限公司、温岭**鞋厂、台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相关信息。
三、台州市冶矿机具等4家企业在互联网上建有网页推广自己的业务,在企业的网页上载有企业人员的联系电话。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的177条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175条的第4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但关于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却是辩护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取保候审过后开庭之前收监,判缓刑几率不大。实践中,案件如果判缓刑的情况下不会收监,收监的情况判实刑可能性较大。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
以下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全最新法律规定---杜凯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0年6月5日,杨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2020年6月下旬,杨某的亲属来到上海市普陀区环球港写字楼B座29层,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本所主任张兵律师通过网络预约渠道,获得了6月29日下午的会见机会。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张兵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5千条/5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万条/5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你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内容如下: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李某某是一名普普通通的80后,大学毕业后进入装修行业工作,拿着不错的工资,养着一家老小,就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按部就班的生活,平静而幸福。却不想,2017年5月的某天晚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来到家中,以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立案侦查,李某某就此陷入无尽的忧虑与惶恐之中。李某某一直在装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在B公司担任职务营销部经理,2014年底公司倒闭后,在S公司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多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上,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应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2、如犯罪分子侵犯公民信息数量巨大、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受害人发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最高判刑7年有期徒刑。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项的规定从重处罚。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
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另一个难题,则是个人信息的数量该如何予以认定。由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此前对于侵犯多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第1款第4项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121刑初347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贝妮、检察官助理郑泽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