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杨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2020年6月下旬,杨某的亲属来到上海市普陀区环球港写字楼B座29层,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本所主任张兵律师通过网络预约渠道,获得了6月29日下午的会见机会。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张兵律师来到闵行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杨某。
张兵律师向其详细询问了案情、拘留经过以及在看守所的境况,同时认真听取了杨某的辩白陈述。 通过会见,张兵律师大致了解了相关案情。
其后张兵律师前往闵行区公安分局及闵行区检察院同有关承办人员依法就本案进行了沟通交流。随着案情轮廓渐次清晰,张兵律师认为杨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是起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将之递交于闵行区检察院。
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嫌疑人杨某合乎《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故于7月10日(拘留第34天)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嫌疑人杨某已于当日从闵行区看守所释放回家。 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拥有阵容强大的刑辩律师团队,坐拥浦西5A甲级写字楼普陀环球港,办公环境一流,周边交通方便。
申如刑辩团队不仅包括专业精湛、认真负责的十余名专职律师办案,还包括具有丰富庭审经验的退休刑事法官担任专职顾问。他们精通刑事法律理论,熟悉刑事法律规范,了解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曾成功办理不予逮捕、免予起诉、取保候审、无罪释放、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案件数百起,所涉罪名包括故意杀人、强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诈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容留卖淫、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贪污贿赂、非法集资、毒品犯罪等几十种。
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宗旨,竭心尽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与称赞,在业内获得了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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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过后开庭之前收监,判缓刑几率不大。实践中,案件如果判缓刑的情况下不会收监,收监的情况判实刑可能性较大。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文书编号:(2021)沪0114刑初880号【案发经过】2020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通过网上巡查发现一外来在沪男子在网上有交换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通过进一步侦查,确定嫌疑人的行动轨迹。2021年11月4日11时许在该男子的工作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嫌疑人抓获,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嫌疑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的177条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175条的第4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但关于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却是辩护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
以下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全最新法律规定---杜凯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5千条/5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万条/5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你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内容如下: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是多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上,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应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2、如犯罪分子侵犯公民信息数量巨大、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受害人发生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最高判刑7年有期徒刑。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项的规定从重处罚。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
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另一个难题,则是个人信息的数量该如何予以认定。由于《侵犯个人信息犯罪通知》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此前对于侵犯多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第1款第4项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浙1121刑初347号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21)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贝妮、检察官助理郑泽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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