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刑事诉讼法的177条规定的是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的175条的第4款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并不多,但关于酌定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却是辩护律师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需要极力争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此后,两高出台了关于此罪的两个司法解释,更加细化了此罪的认定标准。目前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社会上案发多,涉及面广,呈现出异地作案的动向。
笔者通过搜索几百份案例筛选21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案例,并经过归纳和整理,提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无罪辩护点,以供各同仁参考。
一、酌定不起诉15个
1.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自首
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刑一刑不诉〔2018〕104号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在明知自己持有的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送的手段,先后向丁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曹某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600余条
2、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
不起诉决定书:澄检诉刑不诉〔2019〕5号
基本案情: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QQ群得知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资讯后,采用微信加好友后,以每条信息25-35元不等的价格,贩卖车辆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给莫某某(另案处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46元。
3.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
不起诉决定书:泰高新检诉刑不诉〔2018〕62、63号
基本案情:某甲公司自2018年3月12日正式独立运行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付某某根据公司负责人蒲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协助公司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录入到CRM系统,并通过CRM系统将数据提供给某乙公司。
2018年5、6月份,某甲公司通过CRM系统向某乙公司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余元。
4.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
不起诉决定书:寻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基本案情:1、2018年1月份,同案人燕某某因吸食毒品需要大量资金,从网络等途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含:企业名称、法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车辆等。
然后通过手机QQ、微信等实时通信工具在QQ群、微信群等发布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消息,如有人需要,互相加为好友进行私聊,经过谈价后燕某某就通过QQ、微信或QQ邮箱将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发送给买家,让买家将购买信息的费用通过QQ钱包、微信红包支付给自己或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让对方转账。
燕某某自出售期间以每1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卖价为100元至200元不等向多人出售。燕某某被抓获以后,在其身上发现一部手机(已扣押),勘验民警对燕某某的手机进行取证分析,并使用数据统计工具对燕某某手机、QQ邮箱、百度网盘内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合计1143431条。
勘验发现,燕某某使用QQ邮箱共向多人发送过公民个人信息文件,获利约4000元。
2、2018年3月29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QQ群里面看到有人发布出售公民的相关信息,因自己是做金融销售,为了贷款推销,便通过QQ与对方加为好友进行私聊购买公民信息,谈好价格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共向燕某某转账600元人民币,燕泰宇收到钱后通过QQ邮箱分三次将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发至张某某QQ邮箱内,张某某购买后拨打过其中的一部分电话进行贷款推销。
后网安对燕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进行统计,根据寻公(网安)远勘字[2018]009号“电子物证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张某某向燕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8919条。
5、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并迎检刑刑不诉〔2019〕21号
基本案情:2016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QQ邮箱收受成某(另案处理)发送给其的邮件一封,该邮件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594条。
6、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从犯
不起诉决定书:南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8号
蒸检公诉刑不诉〔2018〕143、146、147号
基本案情一: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招聘和北湖公园现场招聘的方式,招聘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大量员工为业务员,收入待遇为底薪1800元、全勤奖200元加客户交易手续费的提成,其中客户入金10万元,每交易一手,业务员提成70元,入金每增加10万元,每手交易多提成10元,队长提业务员的30%。
业务员入职后,公司给每人分配一个带电脑的固定座位,业务员根据队长的指导,使用公司发放的工作Q号在网络上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从获取的信息中选取中年妇女的微信,冒充成功人士,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与其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向其推荐公司的交易平台,让其到平台上开户、投资,再由李某甲冒充资深分析师对客户进行引导。
从入职到被查获,陈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超过5000条。
基本案情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2016年以来被张某某(另案处理)招聘为销售手机卡的员工,在网上买卖电话卡,以微信、支付宝转帐,以顺丰快递收、发货,共销售电话卡7、8万张,获利10余万元。
其中由张某甲(另案处理)拍下、张某某付款的“腾讯大王卡”系实名制电话卡,共计590张,全部卖出,张某某得货款23600余元。
7、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坦白
不起诉决定书:南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李某某某(已起诉)非法获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后,找来曾某某帮忙查询银行卡内余额,曾某某从李某某处领取报酬。
2018年3月12日,曾某某随同李某某来到重庆市找郭某某某(已起诉)商谈合伙操作银行卡代扣业务。2018年3月15日,曾某某趁郭某某离开住所,偷偷将郭某某电脑上的千余条公民银行卡信息拷贝到自己随身携带的U 盘上面。
随后,李某某、曾某某、郭某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从曾某某处查获U盘一个。经检验,从曾某某处查获的U盘内存储有公民银行卡信息1290条。
8、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从犯
不起诉决定书:甬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39、41、42、43号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7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5700条。
另查明,同日20时许,经张某甲介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张某乙(另案处理)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约22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前述5700条信息)。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6个
1.无罪辩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某的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详细说理
不起诉决定书: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基本案情:2017年4月开始,周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淘宝店铺,吸引需要购买公司资料的客户,客户通过淘宝咨询后,周某某会让客户加其QQ详谈,谈好后,周某某到网上搜索“工商注册”,电话联系出售公司资料的卖家,以8000元至10000元的价格收购一套公司资料原件(包括公司法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对公账户U顿),并加价500元左右卖给淘宝客户。
同时,周某某将收来的公司资料原件拍照留存,也从58同城上的卖家处收购部分公司资料照片(包括公司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营业执照照片、开户许可证照片)周某某以一套2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有需要的淘宝客户。
周某某平均贩卖一套公司资料原件可获利约500元,贩卖一套公司资料照片可获利60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周某某共卖出公司资料原件100余套、公司资料照片150余套, 共获利约14万元。
2.无罪辩点:交易过程孤证、数量不够、信息泄露的主观、客观都无法查清
不起诉决定书:大检公刑不诉〔2019〕2号
基本案情:2017年9月份,曲某某利用其担任淘宝网上的网店客服的身份,在一陌生人以6元/条的价格找其购买网店的客户信息后,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分三次将网店的客户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共计盈利390元。
但其出售网店客户信息的过程中,造成该网店大量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经浙江某有限公司后台监测发现,共计泄露网店客户个人公民信息32680条,涉及湖南省客户个人公民信息共计823条,其中益阳市客户个人公民信息46条,大通湖客户个人公民信息2条。
3、无罪辩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没有进行详细说理
不起诉决定书:宁溧检诉刑不诉〔2019〕5、6号
义检刑不诉〔2019〕148号
基本案情: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收受赵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两万余条,然后以电话外呼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推销辅导班,从而获利。
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收受石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余条,然后以电话外呼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推销辅导班,从而获利。
3.2017年2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收受丁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然后以电话外呼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推销辅导班,从而获利。
4.2017年9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收受石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七百余条,然后以电话外呼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推销辅导班,从而获利。
常州市金坛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丁某某、姜某某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两万余条,然后以电话外呼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推销辅导班,从而获利,共计获利209680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无罪辩点:信息的内容和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起诉决定书:浮检刑检刑不诉〔2019〕3号
基本案情:2017年4 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听其朋友周某某说在微信群里为他人查询车辆信息、户籍信息可以获利,利用自己的苹果4S 手机登陆微信小号用该小号加入一些违章处理群,在群里发布“内网在线”广告内容寻找客户。
客户看见广告内容后会添加曹某某的微信,曹某某根据客户所需信息种类分别收取不同的报酬,公民户籍信息、车辆违章信息收8-10元每条;
车辆档案信息收10-30元每条。双方谈好价格后,曹某某就利用自己的电脑和数字证书登陆进行查询,将查询到的数据打印下来,处理掉打印件上的水印信息后,用手机拍照将信息发送给客户,客户收到信息后,就会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报酬给曹某某,曹某某将微信中的零钱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中,由周某某帮忙取现。
2017 年4 月份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为他人查询内网信息非法获利19000余元,其中朱某某(另处)通过曹某某共查询180 条车辆信息、查询20 条公民户籍信息,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曹某某支付人民币2020 元。
作者:郑世鹏律师,专注刑辩,专业刑辩,专办刑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立案标准是什么?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的适用——以江苏省 93 份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杨玉心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金 丽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起诉案件呈现对该类案件刑事规制的审前镜像。以江苏省93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决定文书为样本研究,呈现以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各占一半等特征。同时,存在认定公民个人信息、信息类型划分有争议,对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作了第一次修正,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并将本罪的法定刑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 上述立法的变化,说明国家已经深刻认识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对其适用也必须设置最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否则将不利于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两者之间的关系。 以下是笔者
法院通知收监应该是为了开庭考虑,缓刑概率很大。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事宜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与我取得联系,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收集证据以及合法维权等方面的建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名为刑法修正案(七)所增加,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刑法第253条之1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
关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意见书宁波市##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针
律师观点分析 案列简述:2021年7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为了帮助他人在登录腾讯网络游戏账号时顺利通过人脸验证,使用他人提供或自己购买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对应的人像图片,利用修图技术,将人像图片处理成动态的眨眼视频后与对应的身份信息一起出售给他人,王某非法获利922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于2021年9月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过后开庭之前收监,判缓刑几率不大。实践中,案件如果判缓刑的情况下不会收监,收监的情况判实刑可能性较大。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如下:(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 个人信息 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
以下是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全最新法律规定---杜凯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0年6月5日,杨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2020年6月下旬,杨某的亲属来到上海市普陀区环球港写字楼B座29层,委托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本所主任张兵律师通过网络预约渠道,获得了6月29日下午的会见机会。 2020年6月29日13时许,张兵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规定是什么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5千条/5千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万条/5万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你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内容如下: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
一、认定: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