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认定,胡某在明知邵某、郁某某等人在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运砂船,在长江流域伙同邵某、郁某某扥人非法采砂,进行销售谋利,价值8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多次与检察官以及法官沟通,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违法所得的计算也减少了三百多万。
【办案经过】
本案辩护人介入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胡某,了解到胡某常年在长江上跑运输,亲戚朋友也大都从事船舶运输行业。老乡邵某找到他,希望在自己采砂的时候,胡某能帮他运输砂子。
胡某就在邵某每次采砂的时候,把自己的运输船开到邵某采砂的锚地,采砂船把砂石打到胡某的运输船上,胡某把砂石运到它处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但是胡某还提到,他不仅在邵某处装砂运输贩卖,还从其他锚地装运过驳沙,而从其它地方运输的过驳沙跟从邵某处运输的砂石,两者砂石的颜色不同,一个被颜色发黑,被称为“黑老漂”,一个颜色发黄。
自己从邵某处运输的砂石与本案检察机关认定的数额存在较大差距。
【律师解析】
根据胡某的陈述以及辩护人阅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三个较大的争议点,一是本案的定性问题,胡某到底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是本案中被盗采的砂石的数量问题;三是本案中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辩护人有针对性的进行了辩护。
一、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但是本案,胡某并没有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他实行的行为是运输行为,并非非法开采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那么本案中胡某是否就非法采矿的行为事前通谋呢,何为事前通谋?是指在采取犯罪行动之前进行共同策划。共同是指两人以上进行商议,相互间有意思联络,客观上要共同实施犯罪,有一个共同目标,侵犯同一个法益。
策划指的是如何筹划,主观上对所做之事清楚明了,明知是犯罪而有意为之。根据胡某、邵某和郁某某等人的供述,他们确实在一起吃过饭,但在一起吃饭是否就是就是共谋行为,不能认为只要事前有过联系商量就是事前共谋行为,邵某和郁某某商量的是如何采砂,如何分工,从本案的实际的情况来看,也确实是邵某和郁某某找到蒋某某、王某某等人,商量好如何分配利润,如何协调关系,如何采砂。
胡某在非法采砂的过程中,并没有给邵某、郁某某提供过任何帮助行为,胡某所做的工作就是在邵某等人采好沙以后,把沙子卖给胡某,胡某再贩卖到其它码头,期间,胡某不参与邵某等人的非法盗采行为,邵某等人也不参与胡某等人的贩卖沙子的行为,双方的行为都是单独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对于本案所盗采砂石的认定数量有异议
对于本案的胡某贩卖到其它码头的江沙,到底是多少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数量是错误的。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门的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主要依据的是万某某的记载记录,而万某某的记载仅仅只能证明胡某出售到该码头多少江沙,却无法证明这些沙的来源,也即无法证明这些江沙的来源是否合法。
本案中,胡某的多次供述中都提到他曾经贩卖过驳沙到该码头的事实,在庭审中,胡某也是多次强调。而且根据证人胡某某、以及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都能够看出来,胡某所拥有的三艘运输船,都曾贩卖过过驳沙的事实,对于过驳沙,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沙子的来源是违法的,因此,对于过驳沙的数量,在本案中应该予以扣除。
三、对于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有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只要是胡某销售的数额,都应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为该销售数额就是造成国家砂石资源损失的数额。针对检察机关的这种说法,辩护人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本案中,从采砂到运输到卖砂,都有相应的成本,胡某处于中间的运输环节,其购进江沙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其支付的费用,并不明显低于过驳沙以及其他途径购进的江沙费用,胡某所赚取的仅仅是中间的差价,如果以其销售价格计算违法所得,将明显高于其实际赚取的利润。
因为本案还存在采砂的环节以及后期码头的再销售环节,每个环节都要退出违法所得,如果都以销售价格来计算违法所得,将导致对江沙的整体价值估值明显超过其本身价值。
因此,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应该扣除进价。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9年以来,被告人党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以“微商”招收代理的方式,以每部淫秽视频3元价格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104部,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312元。裁决结果 2021年3月,法院宣判,认为党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93 年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 7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邵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7 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20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学本科,黑龙江A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022年8月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丹,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瑶,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刑不诉〔 2 022 〕135号被不起诉人赵*** ,男 ,1990 年*月 *日出生 ,公民 身份 号码 :3************ ,汉族 ,初中 文化 ,私营店 主 ,户 籍 在安徽省马 鞍山市***************号 , 暂 住上海市黄浦 区**********。2021 年 6 月 3 日因涉嫌掩饰 、 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振国,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孙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与被告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某健康事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于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165545.26元;2、其他费用包括但不
你好!想要离婚的话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话,需要你们两人达成关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债权债务等问题的协议,也就是说双方都同意离婚,然后带着协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亲自去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如果走诉讼离婚的途径,那么需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材料去管辖法院起诉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邓XX在其位于仙桃市XX镇民政大道经营的麻将室内,提供与“六合彩”相关参考资料及开奖走势图,方便参赌人员现场出资投注“六合彩”。邓XX还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发布与“六合彩”投注相关的信息资料,微信好友通过给邓XX发送投注“六合彩”的信息,并将赌资以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形式转给邓XX,邓XX将收到的参赌人员投注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在网
律师观点分析【委托人】佛山市国*有限公司【代理结果】成功争取立案、并以40万达成民事和解【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李宇飞律师、林晓轩实习律师一、基本案情佛山市国*有限公司员工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假公章及假合同私下与第三方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2016-2019年间,刘*与近100家公司签署合同,侵占金额达77万元。随即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希望通过刑事立案和民事起
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有: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
你好,你想咨询什么问题,请讲述清楚。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
一、什么是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八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A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开采的矿产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