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罪辩护之主从犯区分

问题描述

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罪辩护之主从犯区分
1个回答

 

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犯罪人员的组织架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主要有四类:

(一)赌博网站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网络赌博的组织者。

(二)赌博网站的代理、银商。

(三)为赌博网站本身的建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

(四)为赌博网站的运营提供资金结算、广告宣传等其他服务的人员。

从区分主从犯的辩护角度而言,对于涉嫌参与开设赌场罪的人员,要从其行为入手,就角色、地位、作用等方面挖掘辩点。

第一,对第一类人员无疑会以主犯认定,因此,对此类人员的辩护重点并非区分主从犯,而多放在网站性质、赌资金额等方面,在此不作赘述。

第二,赌博网站的代理、银商对赌博犯罪活动的进行提供帮助服务,可以辩护为从犯。在辩护过程中,应就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的具体行为论证属于帮助、辅助作用,避免因参与时间、活跃程度、金额、获利等因素而被认定为主犯,导致量刑上的不利。

第三,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软件开发与支持的技术人员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会被认定为从犯。但辩护时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人员前期开发网站的目的并非设立赌博网站,但后期被组织者用于网络赌博犯罪的,超出了网站建立初衷,对技术人员可以尽量争取无罪。

第四,为赌博网站提供结算、广告等服务的其他服务人员,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在辩护时需格外注意防止被认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而避免被认定为主犯。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