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强化,该罪名被充分的激活。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该刑法条文中显然明确了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才构成帮信罪,也就是说“情节严重”是该罪的入罪门槛。
那么帮信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部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列举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属于具体可量化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易于认定和把握,第(六)项属于概括条款,第(七)项属于兜底条款。
而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0年会议纪要)专门针对涉及“两卡”(电话卡和信用卡)犯罪补充了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的三种情形:(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三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团体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诈骗行为均已达到犯罪程度的;
(二)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了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三)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
进一步明确了两卡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重点问题,2022年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2年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针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及《2020年会议纪要》中认定“情节严重”的部分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理解和适用说明。
具体如下:(一)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适用:该项规定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应理解为分别为三个以上行为人或团伙组织提供帮助,且被帮助的行为人或团伙组织实施的行为均达到犯罪程度。
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不宜理解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二)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理解适用:该项所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中的“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
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三)对《2020年会议纪要》列举的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理解适用:《2020年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
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情节严重”的,要注重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张数、次数、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项适用的相当性。
行为人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而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第九条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属于《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
不难发现上述的可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无一例外的一个前提就是有证据能过证实或者能查实被帮助对象已经达到了犯罪程度。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至此,《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对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作了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认为司法解释不能突破刑法规定,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帮信罪,仍需要以被帮助对象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如行为人出售或者出租一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账户内支付结算金额一百万,那么要求这一百万的支付结算金额中,至少有三千元(即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
近几年随着对“两卡”犯罪的持续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本来对普通大众比较陌生的罪名,变得越来越熟悉起来。那么何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可知该罪的帮助行为,也即犯罪行为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刑法规定可知,“帮信罪”中指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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