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95年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善县。2015年3月3日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嘉善县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
2015年6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2日因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以罚款3000元和行政拘留二十日。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燕燕,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二部刑诉(2020)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赌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万X、检察官助理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底至同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朱XX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嘉善县××镇××村××村××号的家中,组织顾某、陆某等赌博人员以扑克牌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XX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朱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陆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退清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关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存放于公安机关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现金360元,发还被告人;扣押存放于检察机关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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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曾经办过类似的案件,检察院认罪认罚,检察院没有建议缓刑,但是在法院辩护阶段本律师向法院提出建议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本律师的建议。缓刑制度更有利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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