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9月**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邓春雨律师,广东莞茂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曾**,女,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9月**日被羁押,2019年9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被告人张**,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因本案于2019年9月**日被羁押,2019年9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曾**、张**犯赌博罪,于2020年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彩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曾**、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张**于2019年8月开始在本市高埗镇**店内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8期,共计收受20多人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后使用张**的手机拍照投注单,后通过微信将照片转交给上家被告人刘**并获得返利,双方通过微信转账结算,被告人刘**至今共计收受曾**、张**转交六合彩投注7万多元。
2019年9月**日,被告人曾**、张**正在店内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六合彩”单据11张、手机2台。
2019年9月**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高埗镇***将被告人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曾**、张**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投注单,手机等物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杨**、唐**、刘**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曾**、张**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刘**犯罪情节较轻,作案时间短,获利少;
2、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3、被告人刘**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曾**、张**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曾**、张**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刘**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曾**、张**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刘**、曾**、张**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日起至2020年5月**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日起至2020年4月**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日起至2020年4月**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详见移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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