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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情人车震遭反诬强奸,三次有罪供述被推翻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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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情人车震遭反诬强奸,三次有罪供述被推翻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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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司法实践中,强奸类案件只要有女方的指控,男人通常百口莫辩,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仙人跳”事件存在的根源。

近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高建律师办理的一起强奸案获得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本案男子与情人车震后被反诬强奸,到案后的前三次口供均为有罪供述,陈述的案件细节与女方描述的高度一致。

强奸案件昭雪本就殊为不易,像本案这种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自行招供的情况下还能获得无罪更是难于上青天。本案的办理过程中,高建律师深挖案卷材料,坚持不懈地从证据的诸多疑点入手,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交流,终于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办理经过:男(化名)与张女(化名)均己婚,二人至案件发生前已经维持了四个月左右的情人关系,曾多次发生过婚外性行为。

2021年8月,两人在王男车内(日产骊威)发生性关系后,王男见张女用手机与其他男人聊天不由怒火中烧,将张女手机夺过并将手机中二人的裸照随机发给某K哥软件中张女的两个好友。

第二日傍晚,张女加上王男妻子微信,在告知王男妻子自己与王男的婚外情时被其丈夫发现,随后与丈夫到公安机关控告王男强奸了自己。

4日后,公安机关将王男拘传,王男到案后的三次笔录中均承认强奸了张女,且描述的具体细节与张女在报案时的询问笔录中所描述的内容高度一致。

王男妻子找到高建律师时已经是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由于王男妻子对案情了解的信息非常少,又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会见王男本人,高建律师只能依靠极其有限的信息形成不批捕意见书呈交检察院,王男毫无悬念的被批捕了。

批捕后高律师会见了王男,王男坚决否认强奸了张女,还提供了重要线索:二人在事发后的第二天早上,又在王男车中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高建律师发现虽然王男的多次供述均为有罪供述,但案件本身存在诸多重大疑点:

一、张女在笔录中描述王男在骊威轿车的后座将张女从副驾驶硬拽到后座,然后将其压在身下,并采取了卡脖子,压手腕等方式压制张女的反抗,将张女的外衣、内衣,外裤,内裤,鞋子扯下,在此期间张女一直采取用脚蹬王男下体,用手推王男胸部的方式进行激烈反抗。

但是从生活经验分析,骊威轿车车内空间狭小,将一个正在激烈反抗的成年人从副驾驶硬拽到后座,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此外,因骊威车辆的空间高度不够,如果王男用身体压住张女,张女想用脚蹬王男的下体也不可能施展开。

王男身高1.69米,体重58千克,张女身高1.61,推测体重55千克左右,从两人的体重对比来看,如果张女激烈反抗,王男很难压制得住张女并完成强奸行为。

二、侦查机关对张女对张女只做了一次询问笔录,对王男做了三次讯问笔录,张女的笔录制作于案发后第三天,王男的首次笔录制作于案发后第六天,但是两人笔录的内容尤其是对强奸过程的具体细节描述的高度一致。

从生活经验分析,一般人对一周前发生的事情的具体细节不可能记忆得丝毫不差。

三、按照张女在笔录中描述的强奸过程,如果王男真的采取了硬拽、卡脖子、压手腕、强行扒衣裤等行为,张女身体上应当有多处伤痕或淤青,但是张女在笔录中陈述只有手臂被王男抓伤,整个侦查卷宗中既没有张女的伤情检查照片,也没有伤情形成原因的鉴定报告。

四、案发时正值盛夏,张女穿着衣物较少且面料轻薄,案卷中附有一张侦查机关拍摄的张女衣物照片,从照片可见,张女在案发时上身着白色长袖无弹性薄纱外套和套头式无系扣式内衣,下身着黑色长裤和薄纱式内裤,张女在笔录中多次描述王男将其衣物“撕扯”,如若张女的衣物真是被王男“撕扯”下来,其衣物应当有多处破损,其内衣因无系扣也不可能被“撕扯”下来。

但是从照片可见,张女衣物完好无损,侦查机关也未对衣物是否损坏及其原因进行过检查或鉴定。

五、案发时间是上午八时多,案发地点是某小区旁的小学门口,在案发的时间点此处应当人来人往,如若张女真是被强迫的,完全可以打开车门逃跑或进行呼救,但张女既没有试图逃跑,也没有进行过呼救。

六、张女描述其在被“强奸”的过程中一直用手在推王男,侦查机关拍摄了王男上身的照片并让王男指认肩部的两处淤青是张女反抗所致。

但从王男肩部的淤青所见,应当是钝物撞击导致,不可能是女性用手推搡造成的,况且侦查机关对王男肩部的淤青也未进行形成原因鉴定。

综上,高建律师认为王男被张女诬陷的可能性极大,虽然王男做了三次有罪供述,但本案仍有可能是冤案,因此高建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陈述了上述理由,此外高建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案发后第二天,王男与张女在某停车场的车内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高建律师提供的案件线索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结束案件补报后,经查阅补充案卷,高建律师发现新增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补侦阶段侦查机关给王男制作了一份新的讯问笔录,在新笔录中王男坚决否认强奸了张女,并做如下陈述:案发当日下午,张女在微信中对王男说她的丈夫可能知道了奸情,让王男到其家商量对策,晚上王男到张女家楼下,张女主动下楼,两人坐在王男的车中一直呆到晚上11点多,第二日早上7点55左右,王男接张女送其上班,9点半左右王男接张女下班,二人到某早餐店吃饭(用微信支付)后把车停在某停车场后,二人又发生一次性关系。

二、补侦阶段侦查机关给张女做了两次询问笔录,在第一次的补充笔录中,张女继续坚持案发当日早上王男强奸了张女,又陈述说王男在案发后第二天早上接张女并送张女上班,9点半左右王男接张女下班后送其回家。

在第二次补充笔录中,张女说案发后的晚上,王男要来找张女,张女不让,王男来到张女家楼下,巧遇张女在楼下买东西,两人在王男车中坐了半个小时。

第二日早上王男接张女并送其上班,张女怕王男在张女公司闹,所以不得不同意张男送其上班,张女9点多下班后王男又接张女并送其回家,张女回小区后发现其丈夫在刷车,因不愿意见到丈夫所以转身离开准备去买菜并去妹妹家,王男就接上张女开到某停车场,两人在车中各自躺下休息,逗留了一个小时,到11点左右王男送张女去妹妹家。

三、侦查机关补充了张女身上伤痕的照片,从照片可见,张女右手小臂和右无名指分别有米粒大小的血点,张女说是王男将其从副驾驶硬拽到后座时被王男抓伤所致。

四、张女陈述强奸过程中有对母女路过轿车,张女呼救过,但那对母女没看见。

五、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高建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张女的手机微信和QQ聊天记录,张女以手机丢失为由不提供。王男的手机因事发后与妻子争吵摔坏,未能找到丢失的手机主板,导致无法调取王男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六、补侦阶段侦查机关询问王男妻子的笔录证实,案发后王男曾与妻子激烈争吵,妻子在愤怒之下用拳手猛锤过王男双肩。

根据以上证据中的疑点,高建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认为:

一、张女的三次笔录除了指控王男强奸的内容一致外,其它内容前后均不一致,不排除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被“强奸”后张女不及时报案,反而与王男多次见面甚至长时间共同在案发的车辆内逗留,不符合遭受性侵害女性的心理;

三、如果王男真的将张女从副驾驶拽到后座,张女被抓伤的应该是左臂而非右臂,况且如果是抓伤,形成的应该是条状伤痕,不可能是米粒大小的血点;

四、王男从被送进侦查机关到第一次讯问,中间间隔了两个多小时,不排除在此期间遭受诱供、骗供的可能(王男对律师说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骗供情况下形成的)。

高建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承办检察官的重视,审查起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承办检察官通知高建律师检察院对王男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当日晚上,高建律师和王男的妻子一起到看守所接回王男,王男出来后嚎啕大哭,激动的说:“真想不到还有洗清冤曲的一天。”

王男妻子感动地对高律师说:“如果没有你,我孩子的前途就毁掉了。”

小结: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私密的空间,往往只有当事者双方的言辞证据,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把握的尺寸相对宽松,这也导致了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难脱罪,本案的难点在于王男的前三次口供均承认了强奸且描述的案件细节与张女描述的高度一致,在此情况下推翻这类有罪供述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本案在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王男明确说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的情况下,高建律师紧紧围绕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进行辩护,成功动摇了检察官的内心确信,本案经过检委会的激烈讨论,最终检察院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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