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佐某某系日本籍人员,天津XX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检察院指控XX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不锈钢废碎料)的过程中,逃避海关监管,将444余吨废料销售给无国家环评资质的企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佐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马兵律师辩护,佐某某被判处缓刑。
四、辩护意见
(一)争议焦点
天津XX公司利用其与XX公司共同申领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后,将进口的固体废物转卖给了国内利用单位以外的厂家,此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主要辩护意见
1. 关于走私废物的认定
(1)所谓走私废物,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2)走私废物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
一、违反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这是走私犯罪的基本要素,也是前提。
二、逃避海关监管。逃避海关监管是认定走私犯罪的关键。走私废物罪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2. XX公司作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并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不符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1)主观上,XX公司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被告人佐某某与张某供述相互印证了科美公司进口废物的行为,是其履行与XX公司之间代理进口协议内容的行为,但由于实际进口进来的不锈钢废碎料不符合XX公司的要求,XX公司拒绝收货,XX公司为挽救损失,不得已将废物转卖他人。
可见XX公司在主观上本就是依照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合法为XX公司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并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
(2)客观上,XX公司没有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其一,XX公司进口手续合法、证照齐全,不存在伪报收货单位的行为。
其二,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所以不存在起诉书中XX公司虚构委托进口事实的行为。
其三,XX公司是在XX公司拒收货物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将进口的碎料转卖。其四,XX公司的通关环节合法,不存在瞒关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XX公司将所进口货物转卖利用商以外的厂家,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此种行为属“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辩护人认为该“转证”行为不属于逃避海关监管,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
3. 量刑方面
(1)被告人佐某某在尚未采取强制措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依法可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天津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照齐全,主观上没有走私废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任何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故,不符合走私废物罪之规定,加之被告人佐某某具有以上多种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以达刑法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律师观点分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律师辩护,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某公安局认定: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陈X在某公司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出售产品金额187336.5元,个人非法获利62525元,被出售产品价值约519600元,陈X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马跟检察官取得联系并进行阅卷,在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本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所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经过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XX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李某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二、根据指控可
律师观点分析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系天津某货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业务工作,并保管该公司业务专用章,该章仅针对公司内部使用,无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的效力。2012年,被告人王某同过中间人刘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并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为王某,并约定以王某公司天津某码头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作为抵押,向李某借款280万元整,用于购买运输
律师观点分析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沙某某系天津市武清区某村村长兼村支书,公诉机关指控,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本案一审判决沙某某犯上述四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经过马兵律师辩护,二审法院仅认定沙某某犯逃税罪一罪,被告人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律师观点分析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以元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盛公司)名义向典当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又以元盛公司800万元远期支票作为质押,并以担保人身份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又将其中的450万元转入有其直接控制的宝隆公司。2011年11月,王某又以相同方式与元盛签订了借款合同,其获取该笔借款后用于清偿前笔从的借款800万元。负责人高某
主要案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某于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某村村委会主任。2001年10月某村与另一村合并为新某村,曹某某任新某村村委会主任。2004年1月至2004年4月曹某某任新某村村委会主任。2004年4月3日曹某某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同年4月8日被纪检委开除党籍。原审查明,2001年被告人曹某某在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处理某村费用为名,虚构某村修路支出,让村会计制作一张13
案件过程:2020年初陈某、梅某等四人因在手机赌博平台成立俱乐部,招揽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抽头渔利而被公安机关破获,并被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为由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期间徐某因与梅某系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而被安排暂时接替客服工作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计非法获利15000元。案发后,章云峰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为周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章律师多次会见徐某,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并详细分析、研究案情,同
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即无罪——蓝某平强制猥亵案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书案由:强制猥亵罪【基本案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莫某勤在广西脑科医院4号手术室接受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术前医生对其进行了全身麻醉。当日18时,被告人蓝某平作为该手术的麻醉医生接班进入手术室配合手术工作。
应志敏、陆毅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案——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走私对象中夹带的其他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应志敏,男,33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2008年9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刑满获释;2011年5月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逮捕。被告人陆毅,男,32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决定于开设赌场被判处的实际刑罚,若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又符合缓刑条件的才可以被判处缓刑。所以,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对是否会被判处缓刑起着基础作用,同时还要求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才可
房屋继承步骤: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
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原则是符合的,到是还是需要根据鉴定结果确定
你好,倒卖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五)》 第一条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1、被告人2于2017年,在本经营计生用品店期间,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同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2在该店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伟哥”2盒、“威哥王”2盒。后被查获,从该店缴获“RedcialisVIAGRA”、德国黑金刚”等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一宗。2017年7月5日,被告人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男青年购买的“伟哥”、“威哥王”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属
【法律意见】可以报警,但是并未达到立案标准。【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指导炒股的一方是否构成违法,以及该违法是否违反了法律效力性规定,本律师认为指导炒股并以此盈利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效力性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应属于无效行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不当得利退还投资人。经过法官集体研究讨论,本律师积极提供法律意见,最后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另外告诫投资者,股市有风险,任何宣称稳赚不赔的投资基本都是骗人的,可以研究专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开庭审理,马兵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并非贷款业务负责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王某某无罪。 一、行通团队辩护律师:马兵,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马兵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百人团”成员,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女,1991年9月4日出生,辽宁省建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清乐,系辽宁杨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4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依法逮捕,于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凤山,
间接家属是什么意思呢?现在是依法办案,有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