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罕见:被控非吸检察院判刑三年十个月法院宣告无罪

问题描述

罕见:被控非吸检察院判刑三年十个月法院宣告无罪
1个回答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小飞,又名尚晓飞,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高家堡镇喇嘛河村86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9〕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阎丁毅、郭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小飞及其辩护人王涛、折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到2012年,被告人尚小飞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月利率2.5%-3.0%不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

现查明集资参与人19人,存款金额1456万元,这19人中大部分为尚小飞的亲戚、朋友、同事,有4人为他人介绍,尚小飞向四人吸收存款200万元。

截止目前,尚小飞共向19名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230.255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1225.745万元。被告人尚小飞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开设公司从事煤炭生意,现山西山煤集团欠尚小飞的公司运费668.0530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小飞以资金周转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案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尚小飞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尚小飞的辩护人王涛、折小丽提出,被告人并未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吸收存款的消息,且吸收的18笔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所吸收的款项都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即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也不是1456万元,其中情况:

1、入股款有108万元(李再平入股95万元、刘美霞入股10万元、李爱军入股3万元)。

2、给李文亮往息抵本6000元。

3、这19人中被告人的亲戚有:刘智生是被告人妻舅,金额为200万元;乔鹏飞是被告人的妹夫,金额为10万元;尚飞荣是被告人的哥哥,金额为58万元;李玉春是被告人妻姑舅,金额为50万元;李在平是被告人妻姑舅,金额为50万元;王玉虎是被告人俩姨哥哥,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合计468万元。

4、这19人中被告人的同学有:向张宇和李慧贤吸收共计250万元;向李文利吸收20万元;向李文亮吸收19.4万元;向折杰吸收15万元。

5、这19人中被告人的同事有:李爱军仅入股3万元,向李刚、高伟、牛海平分别吸收3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6、介绍认识三人:向李刚的母亲刘旺兰吸收60万元,向李刚的妗子李夏琴吸收100万元,向牛会利吸收30万元。综上,被告人尚小飞实际欠款111.8745万元,股本金106.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尚小飞和董利强在山东临沂设立了临沂火之源煤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销售。被告人尚小飞占认缴出资51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51%,董利强认缴出资49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49%。因筹建公司和营运需要资金,被告人尚小飞在2010年至2012年做煤炭生意为由,并以月利率2.5%-3.0%不等先后向19名亲友和单位同事以及亲友介绍的人员以借款和入股形式吸收资金1456万元,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合计234.755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股本金1221.245万元。具体集资情况如下:

1、以借款形式吸收资金的有:张宇150万元(支付利息29.4万元)、牛海平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李文利20万元(支付利息7.2万元,)、刘智生200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退还本金20万元)、李刚350万元(支付利息57万元)、刘旺兰60万元(支付利息22.08万元)、乔鹏飞10万元(支付利息0万元)、尚飞荣58万元(支付利息7.775万元,退还本金3万元)、李文亮20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李玉春5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李在平50万元(支付利息0万元)、李慧贤10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折杰15万元(支付利息2.7万元)、王玉虎10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高伟25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牛会利30万元(支付利息0万元)、李夏琴100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

2、以入股形式吸收资金的有:李在平95万元(偿还0万元)、刘美霞10万元(偿还0万元)、李爱军3万元(偿还1.5万元)。综上,被告尚小飞借款形式共计吸收资金1348万元,以入股形式吸收资金108万元。以上19名集资参与群众其中7人为被告人尚小飞的亲戚(刘智生是被告人妻舅;乔鹏飞是被告人的妹夫;尚飞荣是被告人的哥哥;李玉春是被告人妻姑舅;李在平是被告人妻姑舅;刘美霞是被告人妻姑舅;王玉虎是被告人两姨哥哥),4人为被告人的同学校友(张宇、李文利、李文亮、折杰),4人为被告人的单位同事(李爱军、李刚、高伟、牛海平),4人为他人介绍(刘旺兰、李夏琴、牛会利、李慧贤)。借款对象刘旺兰系通过其子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李夏琴通过外甥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李慧贤通过张宇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牛会利通过同村村民牛宝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被告人尚小飞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开设公司从事煤炭生意,现山西山煤集团欠尚小飞的公司运费668.05307万元。

另查明,庭审中有李刚、牛海平、李文亮、刘旺兰、高伟、王玉虎、尚飞荣、乔鹏飞、折杰、李文利、刘智生、李夏琴、张宇、李慧贤共计14名集资参与人谅解被告人尚小飞的行为,涉及金额1218万元。

牛会利、李爱军、刘美霞、李在平、李玉春共计5名集资参与群众未谅解,涉及金额23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张宇等19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借据、入股条据、协助查询资产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2018)晋民终310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业务凭证、刑事谅解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本案中从借款吸收资金的对象来看,范围较小且与被告人尚小飞关系相对特定。其中,刘智生、乔鹏飞、尚飞荣、李玉春、李在平、刘美霞、王玉虎系亲戚关系;

张宇、折杰、李文利、李文亮系同学校友关系;李爱军、李刚、高伟、牛海平系单位同事关系;借款对象刘旺兰系通过其子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

李夏琴通过外甥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李慧贤通过张宇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牛会利通过同村村民牛宝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

因此从借款对象看,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尚小飞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

其次,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尚小飞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刘智生等19人都是基于被告人尚小飞单独提出借款后将钱借给被告人尚小飞用于生意周转。

再次,从借款事由和用途看,向19人借款时被告人尚小飞均言明是做生意需要,用于煤炭销售正常经营业务,事实上被告人尚小飞与他人合伙开办过煤炭销售公司,尚无证据证明其将借款用于从事高息放贷等违法活动。

综上,被告人尚小飞向刘智生、乔鹏飞、尚飞荣等19人以借款和入股形式吸收的资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关系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均为被告人尚小飞单独主动提出,针对亲友、同学、单位同事或经熟人介绍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尚小飞无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小飞无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告人尚小飞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小平

审判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何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雄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