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小飞,又名尚晓飞,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高家堡镇喇嘛河村86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无业。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9〕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月10日变更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阎丁毅、郭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小飞及其辩护人王涛、折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到2012年,被告人尚小飞在没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以月利率2.5%-3.0%不等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
现查明集资参与人19人,存款金额1456万元,这19人中大部分为尚小飞的亲戚、朋友、同事,有4人为他人介绍,尚小飞向四人吸收存款200万元。
截止目前,尚小飞共向19名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230.255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1225.745万元。被告人尚小飞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开设公司从事煤炭生意,现山西山煤集团欠尚小飞的公司运费668.0530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小飞以资金周转为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案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尚小飞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愿意积极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尚小飞的辩护人王涛、折小丽提出,被告人并未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吸收存款的消息,且吸收的18笔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所吸收的款项都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即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也不是1456万元,其中情况:
1、入股款有108万元(李再平入股95万元、刘美霞入股10万元、李爱军入股3万元)。
2、给李文亮往息抵本6000元。
3、这19人中被告人的亲戚有:刘智生是被告人妻舅,金额为200万元;乔鹏飞是被告人的妹夫,金额为10万元;尚飞荣是被告人的哥哥,金额为58万元;李玉春是被告人妻姑舅,金额为50万元;李在平是被告人妻姑舅,金额为50万元;王玉虎是被告人俩姨哥哥,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合计468万元。
4、这19人中被告人的同学有:向张宇和李慧贤吸收共计250万元;向李文利吸收20万元;向李文亮吸收19.4万元;向折杰吸收15万元。
5、这19人中被告人的同事有:李爱军仅入股3万元,向李刚、高伟、牛海平分别吸收3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6、介绍认识三人:向李刚的母亲刘旺兰吸收60万元,向李刚的妗子李夏琴吸收100万元,向牛会利吸收30万元。综上,被告人尚小飞实际欠款111.8745万元,股本金106.5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尚小飞和董利强在山东临沂设立了临沂火之源煤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销售。被告人尚小飞占认缴出资51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51%,董利强认缴出资49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49%。因筹建公司和营运需要资金,被告人尚小飞在2010年至2012年做煤炭生意为由,并以月利率2.5%-3.0%不等先后向19名亲友和单位同事以及亲友介绍的人员以借款和入股形式吸收资金1456万元,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合计234.755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股本金1221.245万元。具体集资情况如下:
1、以借款形式吸收资金的有:张宇150万元(支付利息29.4万元)、牛海平10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李文利20万元(支付利息7.2万元,)、刘智生200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退还本金20万元)、李刚350万元(支付利息57万元)、刘旺兰60万元(支付利息22.08万元)、乔鹏飞10万元(支付利息0万元)、尚飞荣58万元(支付利息7.775万元,退还本金3万元)、李文亮20万元(支付利息0.6万元)、李玉春5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李在平50万元(支付利息0万元)、李慧贤100万元(支付利息36万元)、折杰15万元(支付利息2.7万元)、王玉虎100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高伟25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牛会利30万元(支付利息0万元)、李夏琴100万元(支付利息2.5万元);
2、以入股形式吸收资金的有:李在平95万元(偿还0万元)、刘美霞10万元(偿还0万元)、李爱军3万元(偿还1.5万元)。综上,被告尚小飞借款形式共计吸收资金1348万元,以入股形式吸收资金108万元。以上19名集资参与群众其中7人为被告人尚小飞的亲戚(刘智生是被告人妻舅;乔鹏飞是被告人的妹夫;尚飞荣是被告人的哥哥;李玉春是被告人妻姑舅;李在平是被告人妻姑舅;刘美霞是被告人妻姑舅;王玉虎是被告人两姨哥哥),4人为被告人的同学校友(张宇、李文利、李文亮、折杰),4人为被告人的单位同事(李爱军、李刚、高伟、牛海平),4人为他人介绍(刘旺兰、李夏琴、牛会利、李慧贤)。借款对象刘旺兰系通过其子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李夏琴通过外甥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李慧贤通过张宇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牛会利通过同村村民牛宝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被告人尚小飞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开设公司从事煤炭生意,现山西山煤集团欠尚小飞的公司运费668.05307万元。
另查明,庭审中有李刚、牛海平、李文亮、刘旺兰、高伟、王玉虎、尚飞荣、乔鹏飞、折杰、李文利、刘智生、李夏琴、张宇、李慧贤共计14名集资参与人谅解被告人尚小飞的行为,涉及金额1218万元。
牛会利、李爱军、刘美霞、李在平、李玉春共计5名集资参与群众未谅解,涉及金额23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张宇等19名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借据、入股条据、协助查询资产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2018)晋民终310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业务凭证、刑事谅解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首先,本案中从借款吸收资金的对象来看,范围较小且与被告人尚小飞关系相对特定。其中,刘智生、乔鹏飞、尚飞荣、李玉春、李在平、刘美霞、王玉虎系亲戚关系;
张宇、折杰、李文利、李文亮系同学校友关系;李爱军、李刚、高伟、牛海平系单位同事关系;借款对象刘旺兰系通过其子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
李夏琴通过外甥李刚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李慧贤通过张宇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牛会利通过同村村民牛宝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尚小飞。
因此从借款对象看,不应认定为被告人尚小飞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
其次,从行为方式看,被告人尚小飞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刘智生等19人都是基于被告人尚小飞单独提出借款后将钱借给被告人尚小飞用于生意周转。
再次,从借款事由和用途看,向19人借款时被告人尚小飞均言明是做生意需要,用于煤炭销售正常经营业务,事实上被告人尚小飞与他人合伙开办过煤炭销售公司,尚无证据证明其将借款用于从事高息放贷等违法活动。
综上,被告人尚小飞向刘智生、乔鹏飞、尚飞荣等19人以借款和入股形式吸收的资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关系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均为被告人尚小飞单独主动提出,针对亲友、同学、单位同事或经熟人介绍的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小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尚小飞无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小飞无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告人尚小飞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小平
审判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何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雄
关于法院量刑六个月至一年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检察机关无权判决但可提出量刑建议,具体量刑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确定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快多久出来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减刑的情节。如果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判刑三年六个月减刑之后的期限最少不少于一年九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律师观点分析妨害信用卡管理过百张判刑三年两个月 案情简要:2020年3月左右,王某(在逃)联系被告人李某帮忙邮寄银行卡等物品,由李某寻找物流公司运往菲律宾,李某遂联系深圳市某公司的老板,即被告人马某,双方约定每套银行卡 160元运费,后李某告知王某,由王某按每套180元的价格支付给李某。王某还指使赵某发布承接邮寄银行卡至菲律宾的物流广告,并跟踪邮寄出境的订单。案发期间,由王某、赵某负责提供中间人李
检察院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会不会判处缓刑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的,还需要其他条件才能判处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快多久出来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减刑的情节。如果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判刑三年六个月减刑之后的期限最少不少于一年九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有区别。减刑的最低服刑年限,为不少于所判刑罚的50%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多可减刑一年九个月,判刑四年六个月,最多可减刑二年三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许X先后成立多家瀚典文化交流公司,纠集、招募多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电话邀约、发放传单、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缺乏收藏品知识的中老年人群至公司,使用“话术”宣传自编的“投资理念”。虚构数十倍的升值空间,虚假承诺回购、代为拍卖或者销售,骗取被害人购买“藏品”。致使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涉嫌团伙诈骗207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判刑三年六个月最快多久出来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减刑的情节。如果有悔罪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判刑三年六个月减刑之后的期限最少不少于一年九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
律师观点分析【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九X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银监会审批的情况下以丰厚收益为诱向投资人承诺每月7%至10%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后由于投资失败无法兑付客户本金,客户遂至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案情简介】2014年10月,被告人H某入职九X财富,担任销售总监。其以九X财富为平台,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通过熟人介绍、打电话等方式招揽投资人签订《九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赖雪何、刘琦,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粤5281刑
检察院量刑建议六到九个月,法院一般不会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但存在着宣告缓刑的可能。能否判缓刑,要看罪名以及其他具体情节。
关于被判一年零八个月怎么减刑问题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按照最高院减刑的规定,判刑1年8个月怎么减刑,时间较短,很难减刑因为减刑需要一段时间的考验期,当达到考验期的时候,人也就差不多该刑满释放了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七个月,如果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会采纳量刑建议,判七个月。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你好,需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去年11月,浙江某地有个小老板,近来手头拮据。一天突然接到陌生电话,问是否有兴趣出售银行卡或者手机SIM卡等,捞点外快。小老板一时好奇,问要这东西干什么用,对方大方的表示,用于网络赌博等走账用的。小老板心想,自己不干这种事,就卖个卡,应该没事的,就同意了。经协商,小老板得款3000元。然后,12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行为,顺藤摸瓜找到了这个小老板。经警方讯问,小老板如实交代,但认为自己虽然知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XX,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医执业医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住沭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喻XX,河南XX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XX同伙刘XX、张X
检察院起诉建议拘役3-5个月,适用缓刑。检察院的起诉书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按检察院的建议判刑的。
判刑5年6个月可以减刑几次 判
如果判刑一年,最快六个月可以出来。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