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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流水达60余万元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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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流水达60余万元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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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卡号6221804282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转账等操作。

经查询,涉案银行卡的流水达6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赵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45362元中的29999元转入冯某某的该银行卡。

 

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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