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恬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刑事犯罪集团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攫取金钱权力、称霸一方的目的,以暴力、威胁为基本子段,从事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罩活动,并且具有较强的政治、经济实力、较大的组织规模及较严密的组织形式。
而普通犯罪集团虽然也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犯罪,但其目的是具体的,如进行盗窃、枪劫,或者走私、贩毒,因而通常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集团的规模、政治经济实力尚不足以称霸一方,集团的内部分工相对简单,在组织形式上也不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密。
2、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的处理问题:
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刑法上独立的犯罪,因此,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如指使组织成员杀人、放火或者接受组织派遣任务实行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蔡云兰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蔡云兰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审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已充分、全面地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法庭调查环节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首先,辩护人认为案涉16名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次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重大的涉黑案件,人员众多,案件复杂。起诉书指控程X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黑社会成员涉及四十多人,多为陕西籍人员。其中我为王XX进行辩护。其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者)、故意伤害罪二起、寻衅滋事罪。【办理思路:】 因为被告人参与了三起暴力犯罪,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王XX为积极参加者。同时因为王XX与首犯程X有表亲关系。黑社会的罪名认
律师解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标准: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2、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
1、犯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
律师解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法律分析犯罪行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3、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江,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1988年4月24日因扒窃被行政拘留10日,1991年5月15日因流氓斗殴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7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F县人民检察院。F县人民法院审理F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高某某、苏**、刘某某、王某、张某甲、刘某1、叶某甲、朱某、杨*某、陈某乙、贾星星、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豫14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胡某、陈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张某甲、叶某甲、朱某、杨*某、陈某乙、贾星星、木**不服,分别提起
丁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刑衔接 垄断协议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纠集多人,以串通投标、行贿、非法拘禁等多种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丰城市老城区拆迁。2010年,丁某甲成立丰城市闽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通过暴力、威胁方法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一、基本案情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平,男,1956年10月1 1日出生,农民,1992~1994年任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向阳村副村长,1995年起任该村书记兼村长,2001年起任通化嘉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1993年起历任通化市二道江区四届、五届、六届人大代表。200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二道江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被逮捕。 被告人王斌
涉黑犯罪并不是三种需要审批才能会见的罪名,公安机关不允许涉黑当事人的律师会见,是违规的。。这种情况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比较多,需要律师去抗争、争取让违规的办案机关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律师依法抗争、全力以赴维权当事人的权利,这个很重要。。你需要的是一个资历深厚、业务精湛的刑事专业律师。
李某磊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编者案:轰动一时的邯郸远洋吕学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20年6月2日至7日开庭审理,历时一周时间,共计有49名被告人出庭受审,被指控犯罪事实32起,指控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行贿等。笔者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了庭审。笔者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理解和把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积极参加行为《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军,绰号“军军”,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光辉,绰号“喜喜”,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孙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
一、根据刑法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是积极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其他参加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