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8年8月27日出生于泰州市兴化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兴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达权,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一刑诉(20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达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本案被害人)系大学校友,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缺少资金,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虚构共同倒卖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牟利,由刘某负责资金筹集,自己负责账号买进卖出的事实,并采用支付少量利润款、伪造与商家聊天记录等手段,骗取刘某及其朋友多次向其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汇入游戏账号购买资金。截止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2496575元,返回刘某本金及利润共计人民币868434元。上述所骗资金被被告人张某用于网络赌博。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其具有自首意愿、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本案被害人)系大学校友,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缺少资金,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虚构共同倒卖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牟利,由刘某负责资金筹集,自己负责账号买进卖出的事实,并采用支付少量利润款、伪造与商家聊天记录等手段,骗取刘某多次向其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汇入游戏账号购买资金。截止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2496575元,返还刘某本金及利润共计人民币868434元。上述所骗资金被被告人张某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张某甲、倪某、潘某、张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董某、张某甲、倪某、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刘某提供的交易明细、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出具的证明、张某账户转出记录、QQ聊天记录、张某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情况、赌博记录截图、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张某相关报警记录、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案底查询、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张某的照片、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缺少资金,虚构与被害人共同倒卖游戏账号牟利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无力偿还,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意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在2020年4月27日有过报警记录,但仅仅称系民事纠纷已自行处理,并称无需公安机关处理;从张某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对其诈骗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知,但直至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张某仍未主动投案,而系被抓获归案,故被告人张某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28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张XX以他人名义成立A公司用于经营药品销售。张X先后在甲、乙、丙、丁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在网络上投放治疗男性疾病的广告,在各大网络招聘平台投放招聘信息。张XX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和网络招聘的方式招录了数十人担任A公司业务员,从事销售药品一职。2019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发现张XX等人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且销售的药物均为假药。经查,该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姜少某犯诈骗罪,2019年3月1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争取到取保候审,法院认定姜少某参与诈骗期间,诈骗金额2.78亿元,属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个人获利23200元,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择流刑辩律师杨振中律师辩护,同年11月25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判采纳辩护意见,对姜少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丹,女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职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殷X某为中标黔西南XX烤厂
律师观点分析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张X1驾车将被害人李X1至上蔡县洙湖镇彭庄小李庄东南,后将车停在路边,在轿车副驾驶座上,张X1明知李X1未满十四周岁,与李X1发生了性关系。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张X1驾车将被害人李X1带至洙湖镇水韵温泉洗浴中心宾XX219房间,在房间内,张X1再次与李X1发生了性关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荆X、陈XX、于XX、杜X、尼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郑艳雷、X
律师观点分析俞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男,1976年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固始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未检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强奸罪,于2019年12月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北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91年3月6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无职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刑诉[202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多次以借用李某手机打电话为由
律师观点分析西安市雁塔区XX以雁检诉刑诉[2019]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XX指派检察员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邵XX、高XX先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XX指控,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袁XX在西安市雁塔区以能够为被害人张XX、杨XX在一个月内办好公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饶金祥、常艳坤,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9〕672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律师观点分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新012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3月1日因被乌鲁木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4月30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26日经乌鲁木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始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1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建始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田凤、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法定刑10年以上,轮奸情节被辩护掉,张某获刑5年,至少被轻判5年以上。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9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温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1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志宏,广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XX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阳光,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朱某、杜某
律师观点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系本案被害人牛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康闪闪、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女。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2,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子。法定代理人蔡某1,系蔡某2之姐。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被告人杨自军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委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季*、张*、潘*、邱*、高*、陈*、陈*、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记录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9)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