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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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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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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8年8月27日出生于泰州市兴化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兴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达权,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刑一刑诉(20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朱达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本案被害人)系大学校友,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缺少资金,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虚构共同倒卖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牟利,由刘某负责资金筹集,自己负责账号买进卖出的事实,并采用支付少量利润款、伪造与商家聊天记录等手段,骗取刘某及其朋友多次向其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汇入游戏账号购买资金。截止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2496575元,返回刘某本金及利润共计人民币868434元。上述所骗资金被被告人张某用于网络赌博。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其具有自首意愿、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刘某(本案被害人)系大学校友,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缺少资金,在微信聊天中向刘某虚构共同倒卖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牟利,由刘某负责资金筹集,自己负责账号买进卖出的事实,并采用支付少量利润款、伪造与商家聊天记录等手段,骗取刘某多次向其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汇入游戏账号购买资金。截止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向其汇款共计人民币2496575元,返还刘某本金及利润共计人民币868434元。上述所骗资金被被告人张某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张某甲、倪某、潘某、张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董某、张某甲、倪某、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刘某提供的交易明细、与张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出具的证明、张某账户转出记录、QQ聊天记录、张某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情况、赌博记录截图、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张某相关报警记录、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案底查询、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张某的照片、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因赌博缺少资金,虚构与被害人共同倒卖游戏账号牟利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并无力偿还,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意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在2020年4月27日有过报警记录,但仅仅称系民事纠纷已自行处理,并称无需公安机关处理;从张某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对其诈骗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知,但直至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张某仍未主动投案,而系被抓获归案,故被告人张某没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从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0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28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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