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人陈XX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不公开的理由为本案涉及个人隐私。
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王X合租于合肥市高新XXxx室,陈XX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向王X提出交男女朋友,均被王X拒绝。期间,陈XX经常在王X洗衣服时对其偷拍。
2019年6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XX见被害人王X独自在出租房公共卫生间内洗衣服,并经电话联系确定另合租人当晚不回该处后,遂决意强奸王X。
陈XX至王X身后,一手抱着王X的腰,一手捂住王X的嘴,将其拖拽至自己居住的房内。后陈XX将房门反锁,并拖拽王X至床上,强行亲吻其脸部,并用手揉搓其胸部,欲与王X发生性关系。
期间,造成王X手心被划破,右膝韧带损伤。因被害人王X奋力反抗,用力掰陈XX手指,陈XX被迫松手,王X趁机打开房门逃脱并求救。
2019年6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XX在高新区蜀峰湾小区x栋x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XX赔偿了被害人王X并取得了王X的谅解。
辩护人代理后,向法院发表被告人陈XX具有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点评:本案被告人陈XX因法律意识淡薄,年少冲动触动了法律的底线。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由于被告人具有相应从轻、减轻情形,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为自己的错误买单。
建议: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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