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五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凤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
律师观点分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及其父亲李某1、母亲聂某,到南阳市信臣路奥博陶瓷市场宋某店内,因之前瓷砖质量问题与宋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将宋某的鼻子打伤。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指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5、
律师观点分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王X1,被告人乔X某及辨护人叶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乔X某酒后驾驶鲁B
律师观点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系本案被害人牛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康闪闪、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女。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2,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子。法定代理人蔡某1,系蔡某2之姐。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被告人杨自军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委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1,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XX公司负责人、河南XX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商丘市。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18年5月16日被夏邑县监察委留置,20
律师观点分析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2日3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中型客车,沿河南省荥阳市康泰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兴事发国际商务中心项目部门口处时,与在此处机动车道内站立的付某相撞,致付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212018000027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荆X、陈XX、于XX、杜X、尼X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郑艳雷、X
律师观点分析李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李XX、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X1、刘X、马X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行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湖北省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李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一部刑诉〔2019〕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
律师观点分析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杨XX、李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常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杨XX、李XX及其辩护人高XX、李XX、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延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XX。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XX看守所。 辩护人赵X,四川XX律师。 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
律师观点分析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徐某某赔偿。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