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XX。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XX看守所。 辩护人赵X,四川XX律师。 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2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川A×××××号汽车行驶至成都市郫XX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挡获。被告人李XX拒不接受酒精呼吸检测,且不配合抽血检测。后经劝说鉴定,被告人李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5mg/100ml。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挡获后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XX的人身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未给社会及他人造成损害;
2、被告人李XX在抽血检测时多次提出上厕所,符合常理;
3、被告人李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李XX在检察机关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5、被告人李XX是初犯、偶犯,无前科;
6、被告人李XX具有稳定的职业,有三名子女需要抚养。综上,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政策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XX因本案事实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拘留四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检查,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系自首等量刑情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因本案同一事实被羁押四日,相应羁押期限应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申XX、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被告人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男,1961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 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立案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X*钦,男,1993年8月10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秦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22年10月3日至10月9日,被告人秦XX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尾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收付结算帮助,非法获利2500元。上述期间尾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单项流入资金共计187万元。其中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于2016年前后,在其大爸杨X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11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农民,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秋平、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湖北省
律师观点分析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辛X、王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又于同年5月1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案例点评: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804刑初1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江
律师观点分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XX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XX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因倾倒建
律师观点分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变更合议庭成员,又于2018年2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书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
律师观点分析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出售股份的方式与北京XX公司(以下
律师观点分析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8)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林XX、陈X、林XX、林XX、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黄XX,被告人林X、林XX、林XX、颜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案件分析:兰××,张××,张××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XX。被告人兰X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XX批准,同年7月2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侯××,陕西XX律师。辩护人王X,陕西XX律师。被告人张XX,因涉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