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申XX、贾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张XX醉酒后驾驶苏X×××××小型轿车至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友谊XX门前路段等红灯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XX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7mg/100ml。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XX预缴罚金保证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彭X的证言,抓获经过,昆山市公安局酒精呼气测试单、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取证照片,驾驶证违法信息查询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等,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张XX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故本院对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XX。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8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郫XX看守所。 辩护人赵X,四川XX律师。 成都市郫XX人民检察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被告人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男,1961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 谢巧凌,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立案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王*、季*、张*、潘*、邱*、高*、陈*、陈*、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5年8月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代理检察员杨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以出售股份的方式与北京XX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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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2826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丰县供电公司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咸丰县,现住咸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文状,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11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人张某1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曾志宏,广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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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于2016年前后,在其大爸杨X
律师观点分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袁XX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妈老乐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律师观点分析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辛X、王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又于同年5月1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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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9〕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田XX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XX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因倾倒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