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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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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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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以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副检察长章XX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吕XX伙同教练员汪X现(已判刑)等人,为2名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中替考作弊,为1名学员在科目三考试中替考作弊;伙同许某某(已判刑),以咳嗽提醒等违反考试规定的方式,为18名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三中实施作弊。被告人吕XX共向学员收取香烟2条、人民币18000元好处费,并全部支付给汪X现;向学员收取人民币10800元好处费并全部支付给许某某,均未从中获利。 被告人吕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X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XX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中获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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