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或者为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284条之一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动、策划、指挥他人进行作弊的,或者为组织作弊者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只处罚组织作弊者和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的人,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或者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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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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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以杭富检公诉刑诉〔2019〕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副检察长章XX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吕XX伙同教练员汪X现(已判刑)等人,为2名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中替考作弊,为1名学员在科目三考试中替考作弊;伙同许某某(已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