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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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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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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3、犯罪犯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行为

1、组织考试作弊罪中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以下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以上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3、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对于实施本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其他规定

1、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数罪并罚。

2、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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