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五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凤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严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2、被告人严X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虽因害怕离开了现场,但很快即幡然醒悟,自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也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严X能够积极赔偿受伤者,除一名伤者伤残鉴定结论未出来,其他部分均已赔偿;
4、被告人严X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严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6、从犯罪造成的后果来看,本案不同于其他交通肇事,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只是一重伤一轻伤,后果较轻,在量刑上有区分。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严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严X饮酒后超速驾驶皖P×××××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宣城市XX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宣港路××路段,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何X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车载杨X),造成何X、杨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X随即离开现场。随后,经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严X主动到案,后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①被告人严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69.1mg/100ml;②杨X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何X为轻伤一级。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严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严X赔偿了被害人何X、杨X医疗费用等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何X、杨X身份信息及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94号、皖公立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3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宣正司鉴[2019]临鉴字第384号、第3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医疗费票据、收条,证人张X的证言,被害人何X、杨X的陈述,被告人严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严X接到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严X赔偿了两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X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兴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X及其辩护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31日9时许,被害人梁X怀疑被告人严X举报其非法营运客运车辆,与严X在电话中发
律师观点分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王X1,被告人乔X某及辨护人叶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乔X某酒后驾驶鲁B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职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殷X某为中标黔西南XX烤厂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耿X,曾用名耿X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03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因漏判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5日因犯寻衅
律师观点分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系本案被害人牛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康闪闪、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女。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2,系本案被害人牛某、蔡某3之子。法定代理人蔡某1,系蔡某2之姐。委托代理人韩炎炎、孙晓赢。被告人杨自军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尤士虎,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暨委
律师观点分析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2日3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中型客车,沿河南省荥阳市康泰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兴事发国际商务中心项目部门口处时,与在此处机动车道内站立的付某相撞,致付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1018212018000027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1,男,汉族,194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农民。系被害人张X2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女,汉族,1945年5月23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X1,女,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2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3,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系被害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浙江省永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耀,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产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洪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洪X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XX公司也应认定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
律师观点分析河南省兰X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李XX、孙XX、杨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及其辩护人黄XX、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秦XX、被告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XX。被告人叶X,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X、冯X,江西XX律师、实习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XX以湖检二部刑诉〔2020〕2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诈骗罪,于202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励XX,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住浙江省象山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2017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