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钱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南XX,用搂抱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冯XX拖进冯XX居住的出租屋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冯XX反抗后摔倒而逃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冯XX体表皮肤擦划伤,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钱X当庭辩解其案发当日因酒后冲动,遂将被害人冯XX抱住往房间拖,但只是想跟被害人开玩笑,并不是想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仅对被害人进行了搂抱,并不具有强奸的故意。虽然被告人之前在微信中表示要与被害人发生进一步关系被拒绝,但其也并没有被被害人拉黑,证明二人间存在暧昧关系。即使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其也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在事发时,将被害人拉倒后,出于内心恐惧而主动放弃,系犯罪中止。被告人又系初犯,被害人伤势亦不构成轻微伤,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均较小。建议法庭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X于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趁被害人冯XX一人在家之际,用搂抱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冯XX拖进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南XX被害人居住的出租屋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冯XX反抗、呼叫后摔倒而离开。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冯XX体表皮肤擦划伤,不构成轻微伤。另查,案发前被告人钱X曾多次通过微信表示要与被害人冯XX发生性关系,但均被被害人拒绝。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钱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初对其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后又对其欲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予以否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冯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21时许,其被被告人钱X强行拖进房间欲对其实施强奸,其一直反抗、大叫。后二人摔倒在地,其的头碰在地上,声音很大。被告人钱X就想拉其起来,并问其怎么样。其没有回答,被告人钱X就走了。另外,被告人钱X案发前曾多次在微信上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均被其拒绝的事实。
2.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钱X曾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害人冯XX表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均被被害人拒绝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验伤通知书、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冯XX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
5.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钱X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6.被告人钱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到案之初曾供述其用搂抱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冯XX拖进被害人居住的出租屋内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挣扎、摔倒而害怕离开。后其又否认欲强奸被害人冯XX的主观故意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钱X及其辩护人认为钱X不具备强奸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钱X曾多次表示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被被害人拒绝。案发当日又强行将被害人拖入房中欲进行强奸,其欲强奸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被告人到案之初亦对其主观犯意作了如实供述,本院结合其他在案证据,采信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钱X的辩护人认为钱X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冯XX在被告人钱X强行将其拖入房间时,曾极力反抗并大声呼叫。后因被害人反抗,二人均摔倒在地。被告人随后曾询问被害人摔的怎么样,在没有得到被害人回答的情况下自行离开,系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钱X的辩护人认为钱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钱X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虽到案之初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后又供述不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律师观点分析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张X1驾车将被害人李X1至上蔡县洙湖镇彭庄小李庄东南,后将车停在路边,在轿车副驾驶座上,张X1明知李X1未满十四周岁,与李X1发生了性关系。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张X1驾车将被害人李X1带至洙湖镇水韵温泉洗浴中心宾XX219房间,在房间内,张X1再次与李X1发生了性关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
律师观点分析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一部刑诉(2019)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X、书记员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王XX、万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顾XX,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钱2,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因本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刘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刑初**号公诉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
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唐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决 书(2014)河刑初字第00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文盲,出租车司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8月14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A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83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6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舒兰市,无职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XX。被告人叶X,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X、冯X,江西XX律师、实习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XX以湖检二部刑诉〔2020〕2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诈骗罪,于202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廖X、苏X、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XX、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张XX、张XX、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廖X及其辩护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X至被害人李XX位于本区佘山镇天马山XXXXX号的住
律师观点分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新012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3月1日因被乌鲁木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4月30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26日经乌鲁木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始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1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建始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田凤、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
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职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某犯行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喻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3年,被告人殷X某为中标黔西南XX烤厂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被告人白X,男,200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x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委托我所刑事律师团队代理,我所刑辩团队指派刑律作为辩护本院查明 一、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x喜从他人处收购空酒瓶、外包装材料,并购买制假工具及低档白酒,在其租赁的南京市栖霞区南象山一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吕XX、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吕XX、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X、吕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吕XX、王X
律师观点分析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余X、陆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周XX、被告人余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产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洪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洪X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XX公司也应认定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