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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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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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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A强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礼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涉嫌强奸,2013年1月2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被礼县检察院以其涉嫌强奸批准逮捕,2013年8月22日因强奸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27日因服刑期满,案件在上诉期间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强奸一案,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2013)礼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陇南中院以(2013)陇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礼县人民检察院又以礼检刑变诉(2013)0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起诉,2014年5月26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A、代理审判员B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被害人A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西和县XX某某村村民A娶亲,XX村民A在B家饮酒后,骑摩托车返回XX途中,经过礼县XX(良)集村村口一马路时摔倒,其在扶摩托车过程中,该村村民A的外孙女马某(女,12岁)路过此地,被告人A即将其压倒在马路上,威胁A不能叫喊,脱掉马的裤子,并将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后对A实施强奸,此时A外公任某某听到马的呼叫声,并让A赶到现场,被告人A见到B甲后,即起身穿好裤子,A甲遂将B撕住并争吵,附近村民闻声后陆续赶到现场,A家属随后亦赶到现场并将A带回家,A甲遂向礼县公安局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对幼女实施强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辩称,当时自己喝多了酒,摩托车倒地后自己就昏睡过去,没见到一个女孩子,自己什么都没干,并要求其家属因其被冤枉不得和被害人家属商量代其赔偿, 辩护人A、B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对被告人A宣告无罪,

1、被害人A的陈述笔录对案件发生过程细节的陈述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不实之处,大量表述与用词与其年龄及认知能力不相符;

2、证人A甲证言中对继其之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证人陈述不同,且有三个证人均认为自己是继A甲之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

3、案发后,关于A的状态,三位证人、被害人陈述四种不同状态;

4、案发时,被告人所处状态存在矛盾;

5、现场勘查笔录得出未提取到任何痕迹物证的结论,证明本案可能根本就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6、被害人陈述所受被告人强奸的事实与诊断证明书结果相矛盾;

7、案发时间与对被害人进行检查时间不连贯,不能排除其他因素造成;

8、鉴定意见未检出人精斑反应及精子DNA分型,证明被害人陈述是虚假的;

9、被告人不存在强奸的主观动机, 重审查明:2013年1月1日,西和县XX某某村村民A娶亲,XX村民A在B家饮酒后,骑摩托车返回XX途中,经过礼县XX村口一马路时摔倒,其在扶摩托车过程中,该村村民A的外孙女马某(女,12岁)路过此地,被告人A即将其压倒在马路上,威胁A不能叫喊,脱掉马的裤子,并将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后对马实施强奸,此时A外公任某某听到马的呼叫声,让A赶到现场,被告人A见到B甲后,即起身穿好裤子,A甲遂将B撕住并争吵,附近村民闻声后陆续赶到现场,A家属随后亦赶到现场并将A带回家,A甲遂向礼县公安局报案,庭审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A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350元(经查11350元有票据支持的627元,其余均无证据),但经调解被告人自愿承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A提出的全部要求给付的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A酒后乘路边无人之机奸淫幼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的其未作案的供述与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事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宣告无罪的处理意见不予采纳,审理期间,被告人自愿给付被害人1135元,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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