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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抢夺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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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抢夺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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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抢夺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x月x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方勇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5年x月x日13时许,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该局巡特警支队民警袁某等人到被告人家中,处理被告人与某某的纠纷时,发现被告人的情绪比较激动,民警袁某等人遂将被告人及某某带到綦江区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进行调解。

被告人在警车上与某某的母亲发生争吵,情绪非常激动,到达东城区派出所院坝内准备下车时,被告人情绪更加激动,并趁民警袁某不备,伸手抢夺其佩在腰间的92式警用制式手枪,袁某奋力制止,被告人抢枪未果。

被告人在抢枪过程中,袁某的手枪装卸弹夹的按钮被触碰,弹夹滑出,被告人遂将该枪的弹夹抓在手中转身下车,民警袁某等人随即上前将被告人控制,并从被告人手中夺回了装有15发92式手枪子弹的弹夹。

经鉴定,被告人抢夺的手枪、子弹被认定为枪支、弹药。

被告人抢夺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的警用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抢夺公安民警的警用枪支、弹药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评析:关于任某抢夺枪支弹药犯罪这个案例,这样的案子比较少见,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办理起来其实比较棘手。公开开庭时,侦查机关的不少干警都到庭审现场旁听庭审,此一情景想必案外人也会感同身受得到。

但是,辩护人始终紧紧抓住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始终没有将制式手枪和枪弹抢夺并控制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未遂。

因此,辩护人提出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且案发当时,抢夺的犯罪行为是发生在派出所卷闸门之内,并没有发生在社会公开场合这一事实进行辩护,辩护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本案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抢夺干警的枪支弹药,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属于重罪,辩护律师通过全力以赴的辩护,得到一个良好的判决结果,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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