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刑初49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2002年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冉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毛XX,男,1999年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XX、桑X,山东XX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2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毛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冉X,被告人毛XX及其辩护人任XX、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毛XX伙同贾XX、李XX(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通过朋友圈发布虚假卖鞋信息的方式进行诈骗。
由李XX、贾XX负责设计骗局与被害人聊天,李XX提供微信号并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卖鞋信息以及与被害人沟通,毛XX负责签订虚假合同、提供银行账户收钱。
四人共作案两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8日,被害人冯XX(男,17岁)通过网友“鹿七”(具体身份不详)转发的被告人李XX、毛XX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的虚假卖鞋信息,与李XX、毛XX等人取得联系,表示要购买VANS牌的鞋子,于6月12日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共计3万元,李XX、毛XX等人收到货款后失去联系。
2.2021年6月13日,被害人朱XX(男,21岁)通过“W”(具体身份不详)转发的李XX、毛XX等人在朋友圈发布的虚假卖鞋信息,与李XX、毛XX等人取得联系,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XX,使用手机通过支付宝、微信给“W”转账支付定金60000元,“W”转给毛XX54900元,毛XX收到款项后与李XX、李XX、贾XX分赃。
2021年6月14日,“W”退还给朱XX5000元;2021年6月15日李XX、毛XX退给朱XX37000元。
以上,被告人李XX、毛XX诈骗数额共计47900元。案件审理期间,毛XX家属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毛XX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XX、毛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李XX、毛XX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贾XX、李XX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报案记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辩护人以“
1、被告人李X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李XX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主要理由进行辩护。
辩护人以“
1.被告人毛XX犯罪有被胁迫的成分,应认定为从犯。
2.毛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主要理由进行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XX、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X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X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XX、毛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X、毛XX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毛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变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毛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毛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于我院的退赔款3万元发还被害人冯XX;17900元发还被害人朱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孙志彬
人民陪审员 刘崇法
人民陪审员 高 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X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XX,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曾因犯抢夺罪、抢劫罪,2011年6月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抢夺罪,2015年11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强奸罪,2020年1月2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了实践中少见的转继承和宣告死亡,转继承是法理上的名字,与代位继承不一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转继承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转继承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律师观点分析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杨XX、李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常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杨XX、李XX及其辩护人高XX、李XX、卢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延川XX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张XX以他人名义成立A公司用于经营药品销售。张X先后在甲、乙、丙、丁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在网络上投放治疗男性疾病的广告,在各大网络招聘平台投放招聘信息。张XX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和网络招聘的方式招录了数十人担任A公司业务员,从事销售药品一职。2019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发现张XX等人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且销售的药物均为假药。经查,该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 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任XX、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结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58000余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金额30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28000余元,被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X*钦,男,1993年8月10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幸XX,江西XX律师。 被告人龙XX,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X、吕XX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X、吕XX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X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胡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德安县教育和体育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住江西省德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黄XX,江西XX律师。被告人洪XX,男,1983年2月23日出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9]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王XX犯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陈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无海关退运及征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颜XX,曾用名颜X、小X,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XX、丁X,河南XX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11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X,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吕X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吕X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
律师观点分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XX,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2018年7月11日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甘XX,男,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广东省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元市利州区XX。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何XX,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利州区再相逢山城老火锅店经营者,住广元市利州区。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杜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四川省苍溪县,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9〕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XX、白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