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刑终285号
一审: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刑初28号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陆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其以16720元购买、用于做饲料和芽菜苗的7600斤豌豆,冒充“中豌九号”豌豆种,先后两次共计20770元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
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以30660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三无产品假种子的情况下,冒充“中豌九号”种子以42500元销售给肖某某。
该批假豌豆种被5农户购买后种植。经鉴定,造成农户损失14万余元。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分别获利4050元、11840元、9890元。
案发后,肖某某赔偿5农户损失,陆某某归案后退赔8万元,由肖某某赔付被害人。
【裁判结果】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假种子冒充真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陆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某主动退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840元、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98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二审中虽又赔偿2万元,但拒不认罪,依法不应从轻处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
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种子系三无产品假种子依然销售,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XX,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濮XX,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X,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翁峻,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学清,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施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农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损失认定【要旨】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敏,男,1991年3月出生,江西农业大学农学院毕业,原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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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涉案偷逃税款一千多万获判缓刑案【案情简介】2006年9月至12月间,陈某团伙将涉案货物从香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走私至惠州、惠东沿海,多次走私手机、IC、U盘、硬盘、内存条等电子产品,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陈某团伙走私的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1650多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雇请,负责为团伙司机做饭,同时在明知陈某团伙运输的货物为海上走私入境的情况下,参与押货、送货活动。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 时某某以“李某”的身份通过聊天软件陌陌将被害人邢XX加为好友。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时某某以请客为由欲将被害人邢XX骗出强奸。当天20时许,被告人时某某谎称要在太原市某一饭店请客,由被告人刘X驾车将被害人邢XX载至太原市一片荒地后,被告人 刘X在车内将被害人邢XX强奸;该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 时某某、 孙XX以捉奸的身份出现,假装与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15个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本人或教唆被告人雷某、陈某等6名未成年在校学生,专以年龄幼小的在校女学生为侵害对象,以介绍女朋友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酒精麻醉、金钱引诱等手段,将15名未成年被害人妇女(其中9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带至酒店、KTV、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或野外荒地等处实施强奸,共计实施强奸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
成都市武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刑初字第6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12月24日被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某,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彭州市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1、 年 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遂与江某某女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到 县将李某某的微信好友陆某甲、梁某甲带离 县,然后向二人工作的某某按摩店老板敌某某和李某某索要赎金。 年 月 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邀约被告聂某、刘某某后,驾驶 号微型车载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等一行七人从 出发前往 县。到达 县后,由李某某先到 按摩店将陆某甲、梁某甲约
律师观点分析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7年7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郑艳雷、X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皖1124刑初367号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