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况:
原告于2018年8月25日与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购置由该房地产公司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商铺)一间,由于涉案商品房属于预售正在建设过程中,原告签订合同时无法现场查看房屋结构情况,而开发商亦未在签订合同前及合同中明确告知原告涉案商铺的房屋结构情况,未提供涉案商铺的分层和分户平面图,隐瞒了涉案商铺中存在遮挡和妨碍商铺正常使用的承重墙及承重柱。
原告在交清房款及配套费用看房时,发现上述遮挡情况,经多方协商换房未果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点评:
该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实地查看了涉案商铺内部结构,采取现场音、视频取证的方式录制了商铺内部结构情况向法院提供,争取审判法官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取得了被告开发商隐瞒遮挡和妨碍原告正常使用涉案商铺的确凿证据,证实了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实,从而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合同得以解除,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由此,代理律师认为,接受案件委托后,详细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注重采取简要、直观的举证方式让审判法官用最少的时间查明案件事实是胜诉的关键。
三、意见建议: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案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购房人在认为自己合同权益受损后,作为相对弱势一方,要全面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及涉案房屋存在的情况,找准可以支撑己方诉讼主张的证据,合理提出诉讼请求,才能实现己方诉讼利益最大化。
因该领域纠纷相对较为专业,建议产生纠纷后及时固定证据,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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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郭某、卜某某、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某某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2)皖1302民初856号原告:陈XX,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杨XX,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太平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张X,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梁XX,男,1985年4月6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张XX以他人名义成立A公司用于经营药品销售。张X先后在甲、乙、丙、丁等地租赁办公场所,在网络上投放治疗男性疾病的广告,在各大网络招聘平台投放招聘信息。张XX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和网络招聘的方式招录了数十人担任A公司业务员,从事销售药品一职。2019年1月,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发现张XX等人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也没有医师资格证,且销售的药物均为假药。经查,该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XX、左XX、左XX与被告徐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原告赵XX、左XX、左XX的委托代理人谭XX,被告徐X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左XX、左XX向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买受人购买的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未过户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在第二十八
律师观点分析大冶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281民初3916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泽、陈思文,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赵杨某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赵杨某某退伙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田某某,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光,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王某(女),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村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康某,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律师,北京市*
审理经过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毛某某、李某某、晏某某、谭某某、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及辩护人白中祺,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张宗强,被告人晏某某及辩护
律师观点分析抗诉机关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谭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4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农民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详情: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孙某某在肥城市某某镇某单位任职期间,利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具有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为分别为三个公司谋取业务承揽之利益,收受公司业务人员所送现金,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傅某某受贿59200元,个人占有23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受贿57600元,个人占有224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受贿45000元,个人占有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杜某某将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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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00××××××××××××14X。 被告:谭某,女,土家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2××××××××××××626。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杨某某作为乙方,B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主播频道三方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旗下的直播平台知名的网路直播平台,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网络直播互动平台,乙方是一名具有直播及解说特长,有志于长期在直播平台上发展,逐步提升直播及解说水平的甲方签约主播;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企业,其遵照甲方平台规则,运营直播平台的指定频道;乙方将甲方的直播平台作为乙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某沈阳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捕前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批准,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