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XX。
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
辩护人赵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
宝丰县XX指控,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1月份,在宝丰县马X(另案处理)家、小韩庄村甲8家、城关XX甲1家、周庄镇四里营村甲9(另案处理)家等地,形成了以被告人甲和温X1(另案处理)为场长,被告人乙、王XX、丁、甲1充当“门头”,被告人甲2、王X1(另案处理)负责“把锅”抽头,被告人甲3、甲4、甲5、甲6负责“放充”,被告人甲7负责为赌场拉客,王X2(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的固定模式,采用“推豹子”的方式多次组织牛X、母某、蔡X、李X、宋X、陈X、郭X1、郭X2、齐建立等人在上述地点赌博,并从中牟利。
其中在马X家开设赌场六次,在甲8家开设赌场三次,在甲1家开设赌场六次,在甲9家开设赌场两次。2021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上述赌场在宝丰县大温XX被告人甲8家被查获,现场查获作案工具POS机两部、对讲机两部、拾圆筹码牌31张,积分卡100余张,无主赌资17000余元。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甲5主动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甲3、丁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其就是在赌场上帮忙,不应当认定为主犯,且就在被告人甲8家参与一次,对起诉书指控在其他地方开设赌场不知情、未参与。
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甲开设赌场时间较短、非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到案后能够主动彻底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
......
被告人甲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其就在宝丰县朋举家家打过牌,其自己家中并未开设过赌场,对起诉书指控在其他地方开设赌场不知情、未参与。其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甲1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提出,
1.甲1在赌场开设、经营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临时参与,不是组织者,仅仅坐门头,应当认定为从犯;
2.涉案赌场开设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甲1并未从中获利;
3.甲1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4.甲1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甲1从轻处罚。
......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的供述,证人温X1、温X2、王X1、王X2、牛X、母某、蔡X、李X、宋X、陈X、郭X1、郭X2、齐建立、边X、胡X、马X、巴X、海XX、史X、孙某、王X3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查扣在案的甲6账本(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现场查获物品照片,宝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查获现场视频,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相关问题评判如下:
一、本案涉案赌场人员架构及各被告人在赌场中的作用
依据在案证据,尤其是同案犯温X1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甲和温X1是赌场的组织者、召集者,是该赌场的场长,被告人乙、丙、丁、甲1经常性在赌场坐庄充当“门头”,被告人甲2及在赌场上负责“把锅”抽头,被告人甲3、甲4、甲5、甲6负责为赌场提供资金,在参赌人员需要赌资时“放铳”,被告人甲7负责带赌客到赌场上参赌,为赌场拉客,被告人甲8三次为赌场开设提供场地,整个赌场组织架构清晰,人员分工明确。
根据各被告人在赌场中的地位、作用,应依法认定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赌场开设时间、次数的认定
除被告人甲8外,本案其他被告人均对赌场开设地点、开设次数提出异议,但结合本案中各被告人关于赌场开设情况的不同供述,尤其是结合同案证人温X1、王X1及其他证人的证言,足以认定涉案赌场自2020年12月份以来在宝丰县马X(另案处理)家、杨庄镇大温XX甲8家、城关XX甲1家、周庄镇四里营村甲9(另案处理)家多次开设,其中在甲1家开设赌场六次,在甲8家开设赌场三次,在马X家开设赌场六次,在甲9家开设赌场两次。
三、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甲5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甲、丙、丁、甲3、甲4、甲5均有犯罪前科,且甲有赌博罪犯罪前科;
丁、甲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罪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乙、甲1、甲2、甲6、甲7、甲8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甲3、甲4、甲5、甲6、甲7、甲8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四、关于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认定
本案各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均有非法获利,但在案证据不能有效证实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依被告人当庭供认的数额确定。
五、关于涉案物品的认定
本案扣押在案的POS机两部、对讲机两部、麻将牌四副、积分卡142张,经庭审查明认定为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查扣在案的无主赌资17576元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查明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不一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以营利为目的,在不同地点多次开设赌场,整个赌场组织架构清晰,人员分工明确,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乙、丙、丁、甲1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甲2、甲3、甲4、甲5、甲6、甲7、甲8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甲5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甲、丙、丁、甲3、甲4、甲5均有犯罪前科,且甲有赌博罪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丁、甲3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乙、甲1、甲2、甲6、甲7、甲8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甲3、甲4、甲5、甲6、甲7、甲8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本院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上情节。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甲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十三、追缴被告人甲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丁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甲3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甲4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甲5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甲6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甲7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十四、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机两部、对讲机两部、麻将牌四副、积分卡142张,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没收查扣在案的无主赌资17576元,上缴国库。
【法律意见】自己开补习班需要申请注册,具体流程如下:1、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填写申请表,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格,所提供的学位证书。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法登记,申请营业执照,需要提供提供验资证明,地方的营商环境等。3、注册程序①、申请从事独资私营企业的个人,持所在地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②、工商所初审后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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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期限是1~37天,具体的时间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以及办案侦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确定充足的话,公安机关会将相关人士交由检察院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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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法院判的?主要看渔利、赌资、参赌人数三个因素,超额退赃显示认罪态度积极,有希望,建议携带材料约谈律师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