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男,汉族,1993年7月22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长丰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邢XX,北京XX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犯强奸罪(未遂)一案,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皖0111刑初8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杨X将醉酒后的被害人宋X带至合肥市包河区宣城XX8406房间内。后杨X在该房间内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宋X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因宋X拒绝没有得逞。但杨X在此过程中强行将手指插入宋X阴道内,致使其处女膜破裂并出血。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杨X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原判依据被害人宋X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徐X的证言,被告人杨X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病历,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被告人杨X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人伤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被告人杨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未遂,故可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杨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杨X上诉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
1、杨X构成自首、犯罪未遂、系初犯并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害人宋X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建议对被告人杨X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相同。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X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影响原判所认定事实的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意图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人伤害,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杨X提出其行为应定性为强制猥亵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杨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杨X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无主动投案情形,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宋X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X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对杨X所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已予以充分考虑并据此裁量刑罚,杨X及其辩护人请求再予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分析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金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豫10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粤1602刑初6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审查上诉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杨XX,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8月,赖X(已判刑)因涉嫌贪污被河源市检察机关立案
律师观点分析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后新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新020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后新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出庭履行法律监督,上诉人后新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刑终44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一,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律师观点分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030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李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张XX、李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年
律师观点分析231A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
律师观点分析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XX、施XX、吴XX、龙XX、石X、吴XX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9)湘31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XX、施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龙XX驾车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桥荣),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住长汀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别名黄XX),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长汀县,住长汀县。2013年12月12日因犯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赣0703刑初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1月至同年4月25日期间,在南康区东山街道XX经营隆坪副食店的罗XX为了获
律师观点分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刑终10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广东XX公司总裁助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律师观点分析张XX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住博罗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董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刑终234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延安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浦区,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谢兴龙,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新才、毕四代等人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
律师观点分析辩护人杨霞、杨雪霜,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农民,1966年6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20年4月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孙XX,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京03刑终40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张同芬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6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张同芬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