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9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金水法院)针对被害人吕X诉被告人孟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105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判决孟X支付吕X保证金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判决生效后,孟X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5日,吕X向金水法院申请执行孟X名下财产,同年11月16日,金水法院查封孟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133号1号楼1单XX的房产一套。2018年1月26日(周五)19时20分许,孟X将吕X约至郑州市中原区陇XX包间内和解此事,在吃饭期间孟X佯装以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转给吕X100万元,并拨打平安XX客服电话让吕X知晓大额转账下周一(2018年1月29日)才能到账,使吕X误认为已收到钱款,骗取吕X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收条。2018年1月29日,孟X将吕X签字的和解协议和收条交给金水法院欲了结此案。因吕X称没有收到孟X和解款,金水法院告知吕X可提起诉讼,随后吕X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和解协议及收条。孟X为掩盖其诈骗吕X的行为,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指使他人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后因吕X、孟X均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申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7月6日,金水法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2214号民事裁定,驳回吕X的起诉。截至案发前,吕X申请执行孟X一案未能执行终结。 原判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因孟X已履行完毕对吕X的债务,吕X对孟X行为表示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吕X陈述,被告人孟X供述,证人韩X、任X、戚X等人证言,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等案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解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孟X上诉及辩护人辩护均称孟X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隐瞒真相,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孟X也系犯罪未遂,案涉房屋仍然被查封,案发前孟X与吕X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被消灭;孟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孟X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孟X因未履行向被害人吕X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XXX元的民事判决,吕X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X佯装以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吕X转款100万元,并拨打平安XX客服电话,让吕X知晓大额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使吕X误认为已收到钱款,骗取吕X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收条,后孟X将吕X签字的和解协议和收条交至法院欲了结此案,因吕X称没有收到和解款项而未得逞。综上,被告人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逃避合法债务,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孟X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X虽采取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吕X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和出具收条,但截至案发,孟X名下被查封的房屋尚未被解封,其与吕X之间的债权债务未被消灭,应系诈骗未遂,原判认定孟X构成诈骗既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逃避合法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孟X系犯罪既遂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孟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XX。被告人叶X,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捕前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X、冯X,江西XX律师、实习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XX以湖检二部刑诉〔2020〕2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犯诈骗罪,于202
律师观点分析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金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豫10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房X、孔XX、路XX、柴X、黄XX、霍XX、王XX、郭XX、唐XX、赫XX、马XX、宁XX、李XX、阙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林XX犯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一案,于2018年1月8日作出(2017)川05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李XX、林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及其辩
律师观点分析抗诉机关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谭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4年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农民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刑终44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某一,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诉讼代理人王月月,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X,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1月1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景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诈骗于2018年3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赵某明知郑艳雷、X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北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91年3月6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现住**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无职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某汽车装潢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男,汉族,1993年7月22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长丰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北京XX律师。 辩护人邢XX,北京XX律师。 合肥市包河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77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单位,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住玉林市陆川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辩护人谭律师,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龙海珠,广西佳宾律师事务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刑终10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广东XX公司总裁助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廖X、苏X、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XX、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张XX、张XX、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吴XX、被告人廖X及其辩护人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X至被害人李XX位于本区佘山镇天马山XXXXX号的住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犯强奸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赣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廖XX回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华
律师观点分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新012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站长,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因涉嫌职务犯罪,2019年3月1日因被乌鲁木齐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4月30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6月26日经乌鲁木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京03刑终40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张同芬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京0105刑初6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张同芬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