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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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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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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XX,北京XX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X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9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金水法院)针对被害人吕X诉被告人孟X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豫0105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判决孟X支付吕X保证金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XXX元。判决生效后,孟X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5日,吕X向金水法院申请执行孟X名下财产,同年11月16日,金水法院查封孟X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姚寨路133号1号楼1单XX的房产一套。2018年1月26日(周五)19时20分许,孟X将吕X约至郑州市中原区陇XX包间内和解此事,在吃饭期间孟X佯装以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转给吕X100万元,并拨打平安XX客服电话让吕X知晓大额转账下周一(2018年1月29日)才能到账,使吕X误认为已收到钱款,骗取吕X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收条。2018年1月29日,孟X将吕X签字的和解协议和收条交给金水法院欲了结此案。因吕X称没有收到孟X和解款,金水法院告知吕X可提起诉讼,随后吕X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述和解协议及收条。孟X为掩盖其诈骗吕X的行为,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指使他人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后因吕X、孟X均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申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7月6日,金水法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2214号民事裁定,驳回吕X的起诉。截至案发前,吕X申请执行孟X一案未能执行终结。 原判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因孟X已履行完毕对吕X的债务,吕X对孟X行为表示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吕X陈述,被告人孟X供述,证人韩X、任X、戚X等人证言,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等案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和解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孟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孟X上诉及辩护人辩护均称孟X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隐瞒真相,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孟X也系犯罪未遂,案涉房屋仍然被查封,案发前孟X与吕X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被消灭;孟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孟X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孟X因未履行向被害人吕X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XXX元的民事判决,吕X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X佯装以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吕X转款100万元,并拨打平安XX客服电话,让吕X知晓大额转账不能及时到账,使吕X误认为已收到钱款,骗取吕X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收条,后孟X将吕X签字的和解协议和收条交至法院欲了结此案,因吕X称没有收到和解款项而未得逞。综上,被告人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逃避合法债务,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孟X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X虽采取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吕X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和出具收条,但截至案发,孟X名下被查封的房屋尚未被解封,其与吕X之间的债权债务未被消灭,应系诈骗未遂,原判认定孟X构成诈骗既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逃避合法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孟X系犯罪既遂不当,应予纠正。对上诉人孟X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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