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检察院控诉。
被告人:兰X,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现住河南省舞钢市。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 年 11 月 30 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山西XX律师。
被告人:韩X,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韩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XX嘎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韩X及其辩护人金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5月份,被告人兰X下载“万利游戏大满贯”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推广给另外 11 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8886.01元;
2019年4 月份,被告人韩X下载“万利游戏大满贯”APP,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将该赌博平台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推广给另外77人,从中赚取赌博平台返还的佣金,共获利人民币52013.81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交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兰X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韩X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兰X、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单、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单、扣押佣金单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中国XX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XX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
被告人兰X、韩X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韩X为赌博平台投放广告、发展会员,并赚取佣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兰X、韩X系初犯、偶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另二被告人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提出的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已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等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兰X退交的违法所得 58886.01 元、被告人韩X退交的违法所得52013.8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吉林省X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XXX黄泥河镇半截河村。曾因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日被XXX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2年4月17日被XXX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10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侯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律师观点分析兰祖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指控为主犯辩护成为从犯,刑期少判1年以上。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传*,于河北省武邑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鲁某,外号“细妹”,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于2019年6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卢锋,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功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功平提出的辩护意见
案??由 开设赌场 案??号 (2020)湘0424刑初250号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法院:陆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922刑初138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6-30审理经过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某一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1、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廖某某3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莲明出庭支持公诉
法律分析:赌博罪是否可以判缓刑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6刑初72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7-15审理经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张某某2、曾某3、汪某某4、王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敏、检察官助理施倩出庭支持
与聚众赌博相比,开设赌场一般持续时间更长,稳定性更强,参与人员更多且具有不特定性,因此,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要较聚众赌博更重。案情介绍:何某喜欢玩网络赌博,偶然间发现做赌博网站的代理拉客户很赚钱。2018年12月12日,何某在某境外赌博网站注册了会员和代理,并通过微信向网友推广该网站,吸收他人成为其代理账号下的会员后参与该网站的足球赌博,何某可以按照30%-35%的比例赚取网友投注返佣。至2020年1
开设赌场罪最轻判管制刑。根据《刑法》第303条中的规定来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12刑初985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1-02审理经过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9]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蒋忠新、李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李通文,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
视情况而定。能否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开设赌场罪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判刑,具体的犯罪情节,犯罪分子的悔过表现来确定,一般的,如果不是累犯,如果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过较好的,可以适用缓刑。开设赌场的,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适用的刑种,如果被告人不是累犯,并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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