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张某某长期为某物流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通过某网上无货承运平台开具发票,并支付相应服务费。后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与物流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相关金额均真实准确;
二、张某某为个体经营,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通过挂靠网上无货承运平台承接业务并开具发票,符合相关税法规定,不应认定为虚开;
三、网上无货承运平台属于国家大力鼓励和扶持的新兴业态,其很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解决个体司法无法开具发票的问题,本案不符合虚开发票的各项构成要件。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本案圆满结案。
某物流有限公司长期将运输业务外包给个体司机,因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的增值税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税负较重。
2020年开始该公司经人介绍,得知某网络无货承运平台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通过支付税点的方式从该公司先后取得运输发票价税合计600余万元,增值税税款50余万元,全部申报抵扣。
后因该平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司因违法购买发票受到牵连,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司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还面临大额罚款,同时公司负责人面临1-2年的牢狱之灾,得不偿失。目前我们已向检察机关申请不起诉,案件尚在处理中。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形式。其形式是:A将货物销售给了B,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C。这种票货分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B与C有可能存在着联系,也有可能完全没有联系。但是,存在票货分离的情形,就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引言罪刑法定,意味着犯罪、刑罚均只能由刑法来决定,而不是由前置的民商法、行政法所决定。如果认为前置法负责定性,刑事法只作定量判断,就势必会降低刑法上违法性判断的价值,不当扩大处罚范围。这一点,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时表现得特别充分。 1前置法的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体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犯罪。据此,司法机关
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19.9.262016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笔者“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一文(下称“虚开一文”)。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有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一案。“虚开一文”和案例都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实行行为进行了目的性限缩,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万元,佣金300元,被判刑可能性大。
只要是有过犯罪记录,不管是多少年,都是不能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我国没有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所以犯罪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
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政审能过。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为有罪。因此定罪免诉是没有案底的,不会影响政审。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做出有罪判决的,才会影响。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适用于通常纳税人,营改增后现行税率如下:1、17%税率:销售或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动适用;2、13%税率:粮、图书、饲料、农产品、资源、国务院限定其他适用;3、11%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建筑服务(装修,修缮、安装、工程服务)、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销售土地适用权、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适用;4、6%税率: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
1、点右上角的+号 能加行,或者按向下的箭头页也能增加行,不同之处在于,点+号 增加行在本行上方,向下的箭头增加行增加在本行下方。2、在开票系统中,点“系统设置/编码设置/商品编码;在”商品编码设置“窗口中,点击右上角的"+"号,然后填写,然后点"√"就可以了。
不违法。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2)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物的当天。(3)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方送交代销清单的当天。 (5)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
您好,根据各自合同约定处理,如果都没有约定。丙处就是交货地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为地税征收.只需在省地税网可进行网上申报即可。网上申报流程: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设置登录密码--进入系统--设置单位基本信息--申报时,进入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子系统--表头填写:声明人,会计主管等。表格填写:(略),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身份校验,数据校验--向税务机关提交--输入税务机关给的密码--显示提交成功;;.(扣款成功)--在查询页面显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网络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读(国税579号文)2020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税579号文正式宣告废止。而在579号文基础上一份新的升级版国税政策——国税405号文正式实施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对货运司机通过纳
阅读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我们身边很多人在搬家的时候都约过”货拉拉”吧,很多人用过之后觉得服务很到位,让搬家瞬间变得方便很多。 但是用户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货运服务的同时,涉网络货运平台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屡有发生。一旦发生货损,货拉拉平台到底要不要和承运人一起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
运输合同货主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托运人只有如实申报义务,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责任,由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个事跟你没关系,你可以不用赔偿
13416318024戴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北京市盈科(广州)
可能是假的。虽然12368是诉讼服务平台电话,但还没听说用这个号码送传票的。很可能是伪装的电话。法院送达传票的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电话送达、司法快递送达、上门送达、公告送达等等。法院在第一次发送传票给被告时,习惯是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传票。那么问题来了“你有一张法院传票”诈骗电话太多了,怎么分辨接到的传票电话是法官打来的,还是骗子打来的?这个很简单:首先,诈骗电话通常是先语音提示,然后按9
你好,公务员事业编这个比较严格,三代以内的亲属,如果是被判刑的话会有影响,您这个没有起诉应该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