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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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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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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读(国税579号文)

2020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也就是国税579号文正式宣告废止。

而在579号文基础上一份新的升级版国税政策——国税405号文正式实施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对货运司机通过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物流平台承揽的业务,允许物流平台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在实际操作中,在执行层面仍有障碍:一是文件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即个体司机)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由于绝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现场实名认证以完成税务登记,使得由平台方统一代个体司机进行税务登记、代开发票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是文件要求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即个体司机)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实际操作中,由个体司机自行取得或由平台方代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存在较大难度。

2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

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为继续为货运司机提供开票便利,税务总局在原579号文件的基础上下发《通知》,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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