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检三分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门**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陆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与费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共谋,前往日本采购卷烟欲携带入境并交由费某某销售牟利。
同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携带内装有卷烟的旅行箱,从日本乘坐MM0**次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在对韩某某的行李通过X光机检验时,从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行李箱、一个灰色行李箱和一个棕色行李箱中,发现内装有“万宝路(Marlboro)”、“云斯顿(Winston)”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25条、电子烟弹67条,并予以扣留。
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核定,上述卷烟、电子烟弹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6641.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现均扣押于侦查机关。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海关的《案件移送函》,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书证,能够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2.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的《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实涉案卷烟、电子烟弹的外观、数量以及被扣留、扣押、入库等事实。
3.侦查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判决书》、相关海关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等书证,证人温某某、石某某、夏某甲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费某某、夏某乙、王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与费某某共谋走私涉案卷烟、电子烟弹,被海关关员查获的事实。
4.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日本烟草公司出具的《烟草目录和价目单证明》《有关日本本土烟及免税烟的销售价》、相关海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涉案卷烟、电子烟弹的实际成交价格以及偷逃应缴税额的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护照》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6.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本院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年9月23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检三分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1年3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辩护人:赵陆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走私人吴某某(已判决)购买走私劳力士迪通拿手表一块用于出售牟利,并通过本人或余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向吴某某或其指定的杨某某账户支付货款。
经上海洋山海关计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直接向走私人吴某某非法收购走私手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15610.2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3月23日,上海洋山海关缉私分局经工作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从吴某某处非法采购走私手表。侦查人员到其家中,请其妻子电话联系王某某,其主动到家,配合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能够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不起诉人的到案经过等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实本案涉案手机、暂扣款等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3.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提取的《聊天记录》以及调取的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吴某某记录的对账表格等书证,证人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吴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明知涉案手表系走私进口的情况下,仍非法购买的事实。
4.上海洋山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的书证,证实本案偷逃应缴税额的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缴纳暂扣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年8月2日
赵陆一律师点评:走私犯罪认罚必须是行为人接受将被判处的主刑,同时承诺退赃退赔,但并不要求全额退赃退赔,从三方面概括:
一、退赃退赔是走私罪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走私罪属于经济犯罪,退赃退赔是处罚犯罪分子需要重要考量的因素。
二、走私犯罪中退赃退赔包含的内容,在走私范围中退赃退赔包括三个方面:退出赃款赃物,退出走私所得赃款以及走私货物物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
三、对认罪认罚中的“认罚”的理解,法律对“认罚”的内涵规定较为抽象,在认定上存在分歧,认罚是同意接受处罚,一般来说认罚考虑的重点是犯罪行为人悔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罚应当包括认缴、实缴、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和国家损失,经济犯罪领域中会出现认缴和实缴问题。另外,退赃退赔数额关系到认罚的程度,一般来说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行为人均认可退出违法所得和罚金缴纳,但在实际缴纳过程当中存在客观上缴纳不能、主观逃避缴纳等不同情况,因此需要综合考量。
自捕诉一体改革以来,司法机关办理常见走私犯罪相对不起诉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讨论相对不起诉标准前要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如在走私成品油案件中,可对走私团伙当中根据具体分工作用和出资大小做层次梳理,第一层次是主要出资者和组织者;第二层次是次要出资者、直接购私者和管理人员;第三层次是船员码头提供者、运送现金等促成走私货物入境的人员;第四层次是岸上卸油人员和望风人员;最后一个层次是油罐车司机。这个标准肯定不全面,但是实践中参照此标准进行操作,解决了一些实务中的困惑。
二、相对不起诉标准的问题,我们对适用不起诉条件的走私偷逃应缴税的涉税标准做了区分:第一层次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不满50万元应当做相对不诉处理;第二层次偷逃应缴税额达50万元不满150万元,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层次数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0万不满250万,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过半人员。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不起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8月、2017年2月至9月,陈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竹山县竹坪乡*甲宾馆以麻将牌“斗牛”等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前来赌博。被不起诉人但某甲作为*甲宾馆**,为获取房费收入,明知陈某乙开设赌场,仍将房间提供给其使用。 2017年2月至9月,陈某乙、但某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前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近日,最高检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本文是笔者通过某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以刑事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键词“检察文书”、文书类型“不起诉决定书”、地域“江苏省”进行检索,共搜索
13.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案例1: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号:漾检刑不诉〔2021〕14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系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在案证据不足。故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例2: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号:汶检二部刑不诉〔2021〕Z27号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
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 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41份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
导读: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 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全文: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41份涉帮助信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述】2014年3月,被告人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结识了走私人员成某1(已判刑),2015年3、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多次直接向成某1购买从云南河口的中越边境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成某1等人将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运至河口北火车站后,再发运给唐某。唐某先后向成某1购买走私入境越南大米共计449吨,经武汉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进口环节税税款共计人民币93158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
刑事实务 2022-11-15 14:13 发表于广东作者:周淑敏来源: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 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通过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相关判例搜索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产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洪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洪X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XX公司也应认定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
【案情】32岁代购女子刘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刘某从事手表销售业务。她在网上结识林某等从事手表销售业务的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刘某分别与上述四名卖家商议,由刘某根据境内客户需求,将需要购买的手表品牌、型号通过微信分别向林某等卖家询价,商定价格后,刘某将货款支付到卖家指定的账户。为逃避海关监管,手表由刘某或卖家确定的“水客”通过旅检渠道,将手表在国内销售。刘某共采用上述方式走私167块手表入境
走私普通货物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帮信罪不起诉案例汇总(2022年版)刑事实务 2022-11-15 14:13 发表于广东作者:周淑敏来源: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查阅、收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无罪不起诉案例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理由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归纳的不起诉类型主要是“ 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本文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会怎么处罚1、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的处罚原则具有科学根据。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案情】 被告人马某从某口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ARRIALEXA数字电影摄像机机身50台,未向海关申报。另外,被告人马某从罗湖口岸入境,在其行李内查获CARLZEISS摄像机镜头50个,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物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8207700元。【律师评析】 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中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一般是对
赖昌星涉案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取消死刑最高可判无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法律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日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一、基本案情: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先后7次在日照口岸通过瞒报方式将从韩国乐天、新罗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后通过网络或在其经营的**化妆品店内销售,货物价值67.1651万元,经日照海关核定,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2.110244万元。201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宗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茂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被不起诉人巫某某和朱某某(在逃)。巫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7月29日,茂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向茂名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6705201910********,申报品名为旧碳粉盒、旧复印机碳粉盒、旧墨盒,总净重为6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检三部刑不诉〔2020〕61号 一、基本案情: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李某某(已判决)走私团伙与陈某某、章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施某某(已判决)等人商量在温州市洞头区灵昆附近搭建简易码头供走私船舶靠岸卸货,而后在洞头区瓯江口三号码头附近搭建简易码头。同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走私船舶在该简易码头卸货进行望风时被抓获,该次涉案走私柴油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