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1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2、客体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护
通过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无罪辩护时,可以综合审视全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从以下几个角度做无罪辩护:
1、被告人对走私物品不知情,应该无罪。
走私普通货物罪为故意犯罪,通过证据和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判断其是否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若无,则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比如某些走私犯罪中的运输者,虽然实际上为走私犯罪提供了帮助,但如果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运输的是走私物品,可以做无罪辩护。
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可以做无罪辩护
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在办理转口可免缴税款的货物时,为节省时间,采取先进口后出口的办法进行货物转口。这种不如实报关的行为确属违法行为,但因为不以牟利为目的,故不构成走私货物、物品罪。
3、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的,应当无罪
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的入罪标准,司法解释做出过多次改动,辩护人可以针对这一点对犯罪金额进行仔细梳理,如果不达追诉标准,可以要求无罪处理。
4、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提出不起诉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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