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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电话卡不要外借,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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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电话卡不要外借,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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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某在家闲来无事,发小找上门来,声称自己有一条赚钱的路子,愿意带着一起赚钱,只要希某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租给他,一张卡他愿付700元的租金,而且有多少要多少。

      虽然希某隐隐猜到对方是不怀好意,但怀着侥幸心理还是将自己的叁张银行卡租给了对方,此后希某每个月都会收到段某给他的租金。

但没想到,短短3个月诈骗分子用他的银行卡疯狂洗钱转账数几百万元。

       警方发现希某名下的银行卡在2月至5月有过大量的资金流动,与他实际的工作生活、收入支出是不相符的,判断希某很有可能是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某些不法分子用于处理赃款。

       因此希某因涉嫌帮信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中提到的“帮信罪”是什么?

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何认定帮信罪

1、要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2、要看是否提供了网络相关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3、要看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

什么认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如: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什么算是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二》中第七点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如何算情节严重?

《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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