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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邦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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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邦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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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8年11月17日,吴某、石某、董某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某担任法人代表,董某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公司经营较为艰难。2000年,吴某、石某等人明知养殖土元无力返还群众集资款,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贷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某、石某、董某等人引种“米邦塔”仙人掌后,在并无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即预谋以兴邦公司的名义,以签订仙人掌种植回收合同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并制作了虚假宣传资料,租种仙人掌570亩,组织业务员在社会群众中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进行集资诈骗。吴某指派董某等人负责集资推广和组织群众参观,指派被告人石某、吴某某、王某等人负责仙人掌基地建设、仙人掌种植回收以接待群众参观。王某在吴某的授意下,起草了《仙人掌联合种植合同书》。此后,吴某、石某、董某、王某等人,以投资仙人掌种植、产品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为名,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大批业务员,以高利返还为诱饵,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诈骗集资款。为推动集资数额的提升,吴某、石某等人先后设立行政人事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中心,先后任命王某某、蔡某、曹某(化名,我方为曹某辩护人)为办公室、总裁办公室负责人。案发后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数额累计高达37.17亿元,目前尚有24.43亿元无法返还,涉及安徽、江西等27个省、市、自治区4万余名受害群众,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兴邦公司39名被告人。    案情重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曹某,2008年4月进入兴邦公司至案发,先后任总裁办副主任、主任,期间为兴邦公司日常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上传下达、日常管理的作用,并根据吴某的安排和分工,以总裁办的名义组织、参与各种会议,传递,起草文件,对吴某与其他犯罪成员之间进行犯意联络、协调和配合,其分管的法务办负责出台集资合同,为吴某等人的非法集资提供帮助。我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曹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了解公司财务实际情况,未采取欺骗方法吸收投资户款项;

2.被告人曹某主观恶性不深,系从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曹某对兴邦公司的非法集资性质认知清楚,但其对兴邦公司各种集资模式的内涵以及是否能返还集资款的认知供述模糊,尚不能认定其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返还能力;且客观方面确是对吴尚澧等人的非法集资起到了帮助作用。    一审判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另十六人判处集资诈骗罪,吴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曹某上诉,二审中,我方经过调查阅卷,积极寻求突破点,在律师的运筹帷幄下, 二审顺利降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为本案的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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