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8年11月17日,吴某、石某、董某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某担任法人代表,董某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公司经营较为艰难。2000年,吴某、石某等人明知养殖土元无力返还群众集资款,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贷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某、石某、董某等人引种“米邦塔”仙人掌后,在并无具体产品生产项目的情况下,即预谋以兴邦公司的名义,以签订仙人掌种植回收合同为名,进行非法集资,并制作了虚假宣传资料,租种仙人掌570亩,组织业务员在社会群众中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进行集资诈骗。吴某指派董某等人负责集资推广和组织群众参观,指派被告人石某、吴某某、王某等人负责仙人掌基地建设、仙人掌种植回收以接待群众参观。王某在吴某的授意下,起草了《仙人掌联合种植合同书》。此后,吴某、石某、董某、王某等人,以投资仙人掌种植、产品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等为名,支付高额业务提成,组织、鼓动各地专营店及大批业务员,以高利返还为诱饵,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诈骗集资款。为推动集资数额的提升,吴某、石某等人先后设立行政人事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中心,先后任命王某某、蔡某、曹某(化名,我方为曹某辩护人)为办公室、总裁办公室负责人。案发后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数额累计高达37.17亿元,目前尚有24.43亿元无法返还,涉及安徽、江西等27个省、市、自治区4万余名受害群众,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兴邦公司39名被告人。 案情重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曹某,2008年4月进入兴邦公司至案发,先后任总裁办副主任、主任,期间为兴邦公司日常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上传下达、日常管理的作用,并根据吴某的安排和分工,以总裁办的名义组织、参与各种会议,传递,起草文件,对吴某与其他犯罪成员之间进行犯意联络、协调和配合,其分管的法务办负责出台集资合同,为吴某等人的非法集资提供帮助。我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曹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了解公司财务实际情况,未采取欺骗方法吸收投资户款项;
2.被告人曹某主观恶性不深,系从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曹某对兴邦公司的非法集资性质认知清楚,但其对兴邦公司各种集资模式的内涵以及是否能返还集资款的认知供述模糊,尚不能认定其明知兴邦公司没有返还能力;且客观方面确是对吴尚澧等人的非法集资起到了帮助作用。 一审判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另十六人判处集资诈骗罪,吴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曹某上诉,二审中,我方经过调查阅卷,积极寻求突破点,在律师的运筹帷幄下, 二审顺利降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为本案的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新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目前北京比较常见的案件,该罪名的案件具有退赔困难、诉讼时效过长等特点,家属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付出很大的耐心和努力。XX公司是2018年11月初爆雷的一家金融理财类公司。2018年11月2日至4日三天时间海淀区公安分局共抓捕了四百余名犯罪嫌疑人,有公司高管和普通业务员,至2021年3月份才判决完第一批嫌疑人,期间在2021年1月份,2021年4月份海淀公安又抓进来第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非法吸收公人存款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业务员如何判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只有业务员知情并参与,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被判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二次吸存”案件。该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为了避免前期投资无法收回,而自发联署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解除监禁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用相关利润优先偿还前期投资款。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同时,被告人与投资人达成“债转股”协议,投资人成为被告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前期集资额度享有相应比例的优先受偿权
刘红亮
律师观点分析承办律师:徐达妃,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刑法学硕士,专职律师。案情简介:侦查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z某某(另案处理)为黄山**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合肥地区负责人,在包河区等辖区范围内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并于2015年7月24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号**大厦2203室正式设立黄山**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继续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z
根据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一、贷款诈骗罪的起诉费用是多少贷款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需要缴纳诉讼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曹X在高青县XX租赁商铺,注册成立“高青老妈乐保健食品经营部”,又称“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高青一店”,以到店免费按摩、发奖券、鸡蛋、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客户到店体验,趁机向社会不特定人推荐老妈乐理财产品以募集资金,共向柴X、田X、司X等 39 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X元,返利 367421元,造成损失 76482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拘役多长时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拘役多长时间依据实际案情而定,拘役的刑期是1-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诉讼参与人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委托人):沈X辩护人:张X,北京市XX律师 案情回顾:重庆市南岸区XX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渝01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卢X、沈X、龚X、吴X、苏X不服,提出上诉。本人于被告人沈X上诉后接受本人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沈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律师观点分析XX公司、XX公司六名涉案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宣判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XX公司范X等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二年、一年(缓刑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不,并处有罚金三万元、二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8年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主犯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从犯却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而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刑事犯罪,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定罪+量刑。首先说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