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种金融理财平台暴雷的案例特别多,而且有不少平台已经立案,有的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立案,有的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但是投资者往往搞不清这些立案名义之间的区别,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与立案条件。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是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非法集资行为+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相应的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行为,包含在非法集资行为之内。
举个例子:某机构有非法集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金额较大,最终被法院宣判为“集资诈骗罪”。
所以,真正的罪名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下面具体来说说两者之间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存=非法吸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简称。定义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目前被立案侦查的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以这个名义立案的,比如钱爸爸、多多理财、联璧金融、唐小僧、零钱罐、普资金融、资邦控股、合时代、发财猪等平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暴雷的P2P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的,都是第一种情况。P2P平台的身份是信息中介,撮合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平台,如果平台合规运营的话,资金并未进入到平台的账户中,而是进入到银行存管账户或是借款人账户。
所以,真正的P2P平台从投资人那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存,而是撮合借贷行为。
但是如果平台从投资者那里拿到的钱,并没有进入到借款人那里,而是存在自融行为,把钱用在其它的地方,比如用于关联公司的经营、投资房产或股市等,并且用其中的盈利来给投资人兑付本息,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投资失败,无法正常兑付,就会导致东窗事发。
可以说,目前网贷市场真正能100%合规经营的平台寥寥无几,多多少少会存在一些违规的行为,尤其是已经暴雷并且被立案侦查的平台,肯定有问题。
只不过随着监管趋严,非法或违规的行为或平台会逐渐减少。
非法吸储的第二种情况针对的是银行这种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但是吸储的方法或用途存在违法行为。
比如银行的存款利率有统一规定,央行会规定每一档存款的基准利率,以及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的上下限,但有些银行为了能吸收到更多的资金,会私下里给储户贴息,或者用其它方式擅自提高存款利率。
此外,银行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非法经营,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存储账户等,都属于非法吸储。不过这部分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集资诈骗
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
(1)卷款跑路;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它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最近立案的平台中,很少以集资诈骗罪立案的,只有投之家是这种情况。
暴雷的投之家,据爆料是卢氏家族布下的惊天骗局,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收购多家P2P平台达到揽财的目的,性质非常恶劣,所以很快就以集资诈骗罪立案。
而2015年12月被经侦介入的e租宝,平台95%的项目都是假的,高管团队都是被包装出来的,从投资人那里疯狂吸收来的资金被大肆挥霍,这也是典型的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的情况比较严重,平台不仅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而且集资的目的是为了诈骗,压根就没想把钱还给投资人。集资诈骗的性质要比非法吸储公众存款恶劣,而且凡是集资诈骗行为,往往都兼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立案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以下情况只要满足一项即达到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2、集资诈骗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网贷平台或理财机构这种显然属于单位,从金额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可以立案,集资诈骗只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的性质比较恶劣,金额较少也能立案。
立案后能追回多少资金?
融理财分析师近期做过一份调查,被立案侦查的问题平台,投资人最终能拿到的本金比例为55.8%,平均历时20.5个月。
其中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的平台,资金追偿的时间要更长,追回的资金比例要更低。
但并不是说集资诈骗的平台一定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追回的资金要少,比如雨滴财富的案件性质是集资诈骗,资金追回的比例为80%,但铜都贷的案件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追回的比例仅12.3%。
如果集资诈骗的平台,骗来的资金没有被挥霍出去,或者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清偿,投资人最终能追回的本金比例就比较大。
融360理财分析师还要提醒投资者的是,平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管罪被立案,最终定性的时候并非就是这个罪名。很多平台初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管最立案,但侦查过程中发现诈骗行为,最后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平台立不立案有什么区别?
如果平台暴雷了,能够自己出一份清盘计划或兑付方案,那么不立案投资人的钱也能追回来,如果平台够良心的话,所有的本金都能拿回,并且还能拿回一部分利息。
如果平台跑路或是存在诈骗行为,立案就是最好的结果,如果不予刑事立案,投资人可以通过催要或民事起诉方式追偿欠款,但是这种方式个人的成本比较高,而且如果平台上的标的都是假的,没有真实的借款人进行追偿,投资人要回钱财的几率就很低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年限一般为10年,但如果有刑法第88、89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受此10年追诉时效的限制。《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
此类型的案件已经处理了多年了,现在是在执行“P2P清零计划”。这个计划其实大体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就是清理所有P2P平台,现在基本已经完成:另一方就是处理所有涉及非法集资的平台人员,尤其是无法良性退出的。近些年即便是这类平台的基层员工,如果是业务人员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且今年三月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该罪名的法定刑也有所提高,由原先的最高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退赔的范围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出借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一)上海a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间借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为题的吴国军因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其裁判摘要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关键。那么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此中的“不特定对象”的认定规则又有哪些?裁判规则1.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例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于没有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
来源:中国普法、微泰州、半岛晨报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对于工薪一族,发工资的日子,就是是脱贫致富的好日子。那么不同的发工资日期,又都意味着什么呢? 民间一直有种说法发薪日是公司生态的一个缩影甚至从这里面可以看出一家公司的好坏发薪日期大致归为三类分别为每个月的:10号之前、10~15号之间、1
律师观点分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主犯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从犯却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而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刑事犯罪,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定罪+量刑。首先说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律师观点分析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9月5日本院以(2017)鲁03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鲁03刑终216号刑事裁
案情介绍:1998年11月17日,吴某、石某、董某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某担任法人代表,董某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公司经营较为艰难。2000年,吴某、石某等人明知养殖土元无力返还群众集资款,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贷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某、石某、董某等人引种“米邦塔”仙人掌后,在并无具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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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则私募基金公司高管之内涵与外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第2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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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张圆圆律师【关键词】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不诉释放【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认定:(1)犯罪嫌疑人赵某持续长时间强占他人土地,导致张三和李四无地可种,严重影响二人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续上访告状,造成恶劣影响,构成寻衅滋事罪;(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向王五、麻六、冯七、高八等四人索要高额债务时,采用“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构成寻衅滋事罪;(3)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