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
徐达妃,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刑法学硕士,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z某某(另案处理)为黄山**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合肥地区负责人,在包河区等辖区范围内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并于2015年7月24日在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号**大厦2203室正式设立黄山**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继续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z某某登记注册为分公司负责人。
查学飞作为黄山**公司在合肥市开展“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的实际控制人,先后任命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具体负责包河区范田内的“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所谓“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系黄山**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旅游、健康、养老”为幌子,通过街头派单、电话寻访、组织旅游等公开宣传方式,向老年人群体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双方签订预付储值卡买卖合同,黄山**公司突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仅限于兑付货物或服务的功能限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对购卡人进行还本付息,变相给予高额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
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在各自负责期间对通过“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按0.1%-0.3%的比例获取提成。
经司法审计,2015年6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包河区范围内的“预付储值卡买卖业务”期间,共非法吸收群众投资金额合计66672250元,给群众造成实际损失合计59447943元。
Z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简要辩护进程:
2019年3月25日,在案件于检察院阶段(审查起诉)徐达妃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随后多次与案件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沟通张某某被界定为“负责人”身份不属实;
案件退查期间,再次就张某某退赃事宜与警官沟通,递交退赃凭证,随案移送;
2019年9月27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徐达妃律师再次就张某某应当属从犯、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罚金的附加刑同样应当降格减轻等做着重辩护;
庭后至宣判时,徐达妃律师多次联系承办法官沟通罚金减轻、建议适用缓刑,并递交同类案例检索报告做参考;
2019年11月27日,公开宣判,徐达妃律师代理的张某某终获缓刑两年判决;
Z某某表示不上诉。
后记:
当前居民人均收入有极大提高,但而相应或配套的金融政策并未同步跟进,导致了大量的集资类刑事案件爆发。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因被害人数众多,实践中各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维稳压力是其中不可忽略的一点,辩护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表示理解,同时也会建议当事人尽己所能的全额退赃,积极缴纳罚金,但对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可罔顾基本事实,迫于“法”外压力,作出非“法”判决。
法律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刑期是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是否为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申请缓刑。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被处罚两次,两年内又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广;不归还给他人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目前北京比较常见的案件,该罪名的案件具有退赔困难、诉讼时效过长等特点,家属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付出很大的耐心和努力。XX公司是2018年11月初爆雷的一家金融理财类公司。2018年11月2日至4日三天时间海淀区公安分局共抓捕了四百余名犯罪嫌疑人,有公司高管和普通业务员,至2021年3月份才判决完第一批嫌疑人,期间在2021年1月份,2021年4月份海淀公安又抓进来第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不予批捕取保释放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办案简介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案200亿元,涉及客户三万余人,因良退失败导致刑事案发,涉案人员逾千人。该案社会影响巨大,办案机关非常重视,海淀经侦和海淀检察院均成立了8.12专案组办理该案。20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一)非法吸收公人存款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能判缓刑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以下是缓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业务员如何判刑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只有业务员知情并参与,且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被判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二次吸存”案件。该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为了避免前期投资无法收回,而自发联署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解除监禁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用相关利润优先偿还前期投资款。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同时,被告人与投资人达成“债转股”协议,投资人成为被告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前期集资额度享有相应比例的优先受偿权
刘红亮
根据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一、贷款诈骗罪的起诉费用是多少贷款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需要缴纳诉讼贷款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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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拘役多长时间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拘役多长时间依据实际案情而定,拘役的刑期是1-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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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8年11月17日,吴某、石某、董某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某担任法人代表,董某任公司经理,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殖、回收业务,公司经营较为艰难。2000年,吴某、石某等人明知养殖土元无力返还群众集资款,未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即以推广土元养殖为名,以高利贷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投资土元养殖,签订寄养合同,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吴某、石某、董某等人引种“米邦塔”仙人掌后,在并无具体产品
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五千余万,成都律师介入成功争取缓刑 【案件简况】公诉机关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路**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
数额不大,即使是主要责任人,如果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有希望争取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您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
日前,马兵律师代理的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天津市N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为范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范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2700余万元,数额巨大,被害人损失金额2300余万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巨大。辩护人介入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分析涉案数据,对返还投资人资金数额,未返还资金去向做出了客观分析,改变了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损害后
会判刑的,农村合作社有很多这种情况,代办员把自己的钱和亲属的钱都弄到合作社了,本以为是给亲属们办好事,但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由律师查阅案材料,根据具体情况,争取最轻的结果。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