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中包含其他业务员的挂单和业务员亲友的投资数额,那么对这些存款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呢?
涉案公司一般是根据业务员吸收的存款金额,即业绩来计算、提取提成奖励。凡是业务员名下的业绩,包含挂单在内的全部吸收资金,作为计算提成奖励的依据,并支付给业务员提成奖励,由业务员处分支配。
团队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的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因此此类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有些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存款,
在此种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综上,司法实践中挂单及亲友投资的数额一并计入吸收资金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刘立强律师:1891192309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不起诉,是指人们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包括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 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案人员众多,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不相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王翔律师团队电话:185 7317 9664/ 170 1802 3546/186 7486 6263 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有些打着“投资”“理财”名号公司,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多为老年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应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但是,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中,从事财务、行政等工作且处于公司的最底层的普通员工,他们往往无法接触
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二次吸存”案件。该类案件一般表现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中,投资人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为了避免前期投资无法收回,而自发联署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便于被告人解除监禁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用相关利润优先偿还前期投资款。法院判决适用缓刑的同时,被告人与投资人达成“债转股”协议,投资人成为被告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并按照前期集资额度享有相应比例的优先受偿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普遍存在一个现象,就是集资参与人重复投资的行为, 对于重复投资是否应该累计计算作为吸收金额,应区别对待:1、投资到期返本付息以后,将本金和利息全部取走,再签订新的合同,继续进行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明确了投资本息收回后重复投资累加计入犯罪数额的认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犯罪金额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那么这个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哪些该记入,哪些不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
规则描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其所吸收的资金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对于案发前后被告人向集资参与人归还的数额,属于被告人对所吸收资金的事后处分,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时间:2019年3月14日之前,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案件数量:8210件,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3月14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归还”“退还”“返还”为关键词搜索,本次检索获取了非
司法实践中,在考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人员,无论他的职务是业务负责人或者说宣传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行政负责人,一定要详细考虑他的实际工作性质,他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考量,而不能仅仅凭财务总监或者说财务负责人等这样一个简单的称谓来确定他是否真的对整个财务工作承担责任。非吸处罚的人员的所有职务包括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一般业务人员、行政负责人和宣传负责人。实际控
“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关键。那么以向亲友集资为名,实质上希望或者放任亲友向社会介绍,是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此中的“不特定对象”的认定规则又有哪些?裁判规则1.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少数个人和单位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克胜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告无罪案案例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于没有针对社会公众吸收资
中间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在中间人的共同犯罪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1、中间人和上线共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间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资,受甲委托帮助甲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或者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交予甲不论其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也不论其是否从中牟利,因为其主观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资的故意,客观
会判刑的,农村合作社有很多这种情况,代办员把自己的钱和亲属的钱都弄到合作社了,本以为是给亲属们办好事,但实际上已经涉嫌犯罪。应当由律师查阅案材料,根据具体情况,争取最轻的结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比较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主犯定了集资诈骗罪,而从犯却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有时候一些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罪,而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那么,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刑事犯罪,一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定罪+量刑。首先说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你好,就民事部分可以调解,但需要双方自愿。
起刑点1年的:个人非吸存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吸存款 30 人以上的,单位150 人以上的;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 5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每增加1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每增加2人,单位增加10人,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作者:曾杰来源:首发于金牙大状律师网导语:对于预先扣除的利息,是否算入集资金额?到期支付利息是否算入?复利是否算入?在刑事律师办案实务中,应该注意对犯罪的数额的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特别关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所依托的鉴定原材料,不能完全以集资参与人的借据、借款合同为单一根据,更不能简单的对所有表面数额进行简单相加。根据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
刘红亮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1ab9bad-40b7-40a6-b545-a9160010d251&KeyWord=【案情简介】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于2018年初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4月变更起诉决定书。郭某作为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工作期间吸收他人投资款10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和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此非法集资只是相关类型犯罪的统称,细化到刑法规定的罪名中还需要区分是属于哪种具体的罪名。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情形以不同的罪名论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量刑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你好,请问你有无被追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