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赵昆律师。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
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即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21年1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双方系朋友关系,原告在2021年1月22日,向被告张某出借了20万元,当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21年1月29日归还借款,同时约定利息为日利率3%。
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工程公司辩称,答辩人对本案借款不知情,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借条上并无答辩人的签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案涉借款也未汇到答辩人银行账户。
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借款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应法应予以调低。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自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显示原、被告张某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原告也向被告张某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债务。
被告张某尚欠原告10万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利息,原告自愿将双方约定的利息调减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为15.4%计算,该标准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张某逾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工程公司是否应对涉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提交的《借条》中虽载明该借款用于工程公司周转,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人为被告张某,不能以借款用途推定被告工程公司为借款人。
且被告工程公司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工程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工程公司共同偿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2021年1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标准,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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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注销了,但是银行对公账户没注销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比如,如果对公账户没有注销还是会产生相应的账户管理费,也就是说还是要支付管理费用或者年费等等。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