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9年2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甲方将自有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交给作为乙方的被告,委托被告替原告进行投资,双方约定投资方向为企业供应链业务。
《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了委托期限及投资收益: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收益为预期年化收益率11.8%;并约定了计息方式及收益分配方式:自原告转账成功之日起次日计息,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收益,并在协议到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本金和收益,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终止与资金清算等条款。
后来双方又陆续签订了几份《委托投资协议书》,原告总共分五次共计向被告提供借款共计人民币3百万元左右。
在2020年2月第一份投资协议到期后,被告却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只是返还了小部分的所谓的投资款,然后以疫情影响投资收益为由告知原告,不能返还剩余的投资款及收益了,并且表示每份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收益由一年后返本付息变更为三年内分三期支付。
原告委托张律师代理本案的诉讼,在分析了案件相关情况后,张律师决定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没到期的剩余的几份投资协议,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应得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以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书的结果为:被告在2020年12月之前向原告支付部分本金,剩余的本金在2021年7月之前支付完毕,并且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20年2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律师解读】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所谓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的性质,到底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如果是委托理财合同,则投资的结果不论盈亏都是由委托人直接承受,受托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投资损失。
具体到本案,如果认为是委托理财纠纷,则原告的投资及收益很可能就打了水漂了。
但是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其实更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特征,双方约定了年化收益率,到期返本付息等。因此张律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该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
张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承办法官的认可,法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引导双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律师建议】
想要投资的人士,一定要明白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的区别。委托理财的结果由委托方也就是资金提供者自己承受,可能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这些风险既有可能来自市场不确定的风险,也有可能来自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尽职的风险。
民间借贷中借出资金后,对方终归要归还本金及利息,不可能以投资失败等为由而不返还借来的金钱。
因此,今后在投资中除非特别相信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或者是特别好的投资项目,否则尽可能签订民间借贷协议,至少保证有稳定的收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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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判决项中记载有利息的话,执行标的金额包括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是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仍不出庭的,可以拘传。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定富律师。原告与被告A某、被告B某,第三人C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 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约为人民币52126. 03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
民间借贷纠纷该怎样处理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强制执行、仲裁、督促程序和支付令、诉讼、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一自行协商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纠纷就解决了,这种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二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与陈××系朋友关系,因陈××称其小姑子有渠道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借款,并且可获得高额回报,于是让李××也一起投资,李××一共向陈××提供了款项20万元,刚开始都是很快就还本付息,一个月后陈××开始拒付款项,于是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赵昆律师。庭审中,原告王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即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21年1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双方系
受全球经济低迷影响,各种民商事纠纷多发,而借贷纠纷最为突显。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对于多次催讨仍拒绝还款的老赖,去法院起诉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以下是本律师整理的证据材料一览表,供参考,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作调整。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2、当事人
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为了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原告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对按揭房予以财产保全,在审判阶段只能对该房屋查封冻结,但不能执行拍卖。必须到执行阶段,法院才能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执行拍卖。如果决定拍卖的,应首先保证银行的抵押权的实现,就拍卖所得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的执行措施涉及很多问题,在此无法一一说清,总之,法院会
你好,你可以不去,但是如果被强制执行的话会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期限为5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600元)向被告转账55600元,
蚂蚁借呗还款日:一般是按个人第一笔借款的还款日确定的,后续的借款都是以该日期按期进行还款。具体还款日以合同和页面显示为准。 但是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提前还款。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借款人能否请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请求出借人返还,返还部分可折抵相应本金 裁 判 要 旨 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一、案情 2020年1月5日,被告胡甲(甲方)与原告胡乙(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某建材公司投资50万元,投资年限为1年,期满后乙方可随时从甲方撤回所投资金。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承担甲方的亏损及债务。甲方须保证乙方按出资额分享20%的红利,利润在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一次性支付。”被告胡甲于同日
前言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所基于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作如下探析。▌投资关系与借贷关
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贷,也可要回款项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美容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龙华区某地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期限为6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所承包经营每月最低收益为6468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原告上月最低收益转入原告指定账户中,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是成立合伙关系重要的判断标准。【案情简介】王某经营着一家网店。2021年4月3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约定因王某发展需要,李某向王某投入10万元,此资金由王某自主支配,李某不干涉王某及王某运营。经营权归王某私有,只对李某支付利润分红。经营项目:电商,经营范围:服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