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贷,也可要回款项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美容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龙华区某地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期限为6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所承包经营每月最低收益为6468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原告上月最低收益转入原告指定账户中,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支付了保证金,被告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向原告按期支付了上月的最低收益6468元。
但2017年12月之后,被告未再依约向原告支付最低收益。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被告致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支付。
原告于是找到我方代理。
我方在接触案件后,详细分析案件材料,为原告制定了周到的诉讼策略,准备起诉材料后,即刻启动诉讼程序为原告维权。通过我方组织证据资料(合同、转账凭证、收据、致函等),拟定答辩状阐明我方的主要观点,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款纠纷,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60万元,并支付利息4万多元。
律师分析:
从大致来看,本案确实是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但是经过我们律师的综合分析及把控,其法律关系明显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通过我方向法院详细阐明我方的观点后,赢得了法官的认可。
另外,证据也是至关重要,若没有固定的转账记录,也是很难取得预想的效果。
律师建议:
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纠纷,当我们遇到这类纠纷时,不要自认为是投资关系,而认为已经投进去的钱因为投资风险的特征而无法要回来,我们要勇于刺破其面纱,抓住其本质,从根源出发,敢于快速戳住其问题所在,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起诉维权或许能够更加取得预想的效果。
案情简介: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拒绝偿还应如何维权王某称:2012年11月25日左右A公司以入股为名向本村村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将5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给王某出具了收据。2012年11月25日A公司将5万元收据要回同时发给王某5万元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经查A公司工商局档案,王某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下,A公司也没有给王某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即本案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王某发现二A公司的假称入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个人、企业借款所得利息,应按照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就民间借贷的利息所得,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税额按照利息所得乘以20%进行计算。建议大家在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率时,将利息税考虑在内。2、《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最高院: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投入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该投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关键词】股权投资纠纷 股权转让 对赌协议 民间借贷【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某益公司与某某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某某华向某益公司支付1300万元款项,借款一年后,按照3000万元的收益计算回报;某益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某某华的收益达到其投资的数额。协议内容表明,某某华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本案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9年2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甲方将自有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交给作为乙方的被告,委托被告替原告进行投资,双方约定投资方向为企业供应链业务。《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了委托期限及投资收益: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收益为预期年化收益率11.8%;并约定了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前言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所基于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作如下探析。▌投资关系与借贷关
之前团队接到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件,在与当事人的交流过程中了解到,借款人名义上为投资,实则为借贷。为此,笔者通过搜索和分析涉及民间借贷相关案件,来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及裁判要点。1案情简要电商王某与李某两人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7日,电商(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投资给甲方200万元整;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甲方的经营盈亏不影响乙方投资归还及收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一、案情 2020年1月5日,被告胡甲(甲方)与原告胡乙(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某建材公司投资50万元,投资年限为1年,期满后乙方可随时从甲方撤回所投资金。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承担甲方的亏损及债务。甲方须保证乙方按出资额分享20%的红利,利润在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一次性支付。”被告胡甲于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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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魏威与龙鑫元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魏威向龙鑫元公司借款30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龙鑫元公司与魏威、周永军签订《投资担保书》,约定周永军为涉案款项提供保证担保。魏威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龙鑫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魏威还款、周永军承担担保责任。裁判结果涉案《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是协议内容并未约定投资项目及用途,仅约定了金额、期限和龙鑫元公司按月收取固定收益等。根据该协议内容,龙鑫元公司与魏威之间并
引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主要是厘清投资与借贷的区别,虽说投资关系核心的是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借贷通常约定固定利息回报,但是在实务中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一旦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实务中如何进行裁判,该类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的固定收益是否能得到支持?本文首先分析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然后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该问题规定的演变,最后结合实务案例总结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案件名称潘XX与中铁X集团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争议焦点分包人潘XX已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虽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是《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提供了机械设备,因此,双方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建设工程分包。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双方的事实分包合同无效。但分包人完
裁判观点: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有借条+借款合同,法院为啥还判败诉?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因原告无法对出借借款举证证明其交付过程,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味着借出去的钱就血本无归了!到底怎么回事?我们接着往下看! 案件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
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则利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合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这一款规定是指约定还款期内的利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合伙企业的欠款,可以起诉合伙人,因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清场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
民间借贷中的2分利息是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围内的,是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出该范围的,超过部分是高利贷,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
可以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至于是否能够胜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和审查证据,并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法律分析:不用。法院判决后每月扣工资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判决执行的需要计算利息。利息应当按照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