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拒绝偿还应如何维权
王某称:2012年11月25日左右A公司以入股为名向本村村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将5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给王某出具了收据。
2012年11月25日A公司将5万元收据要回同时发给王某5万元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经查A公司工商局档案,王某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下,A公司也没有给王某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即本案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
王某发现二A公司的假称入股行为后多次向二A公司索要本金和利息,但A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无法推定为民间借贷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王某以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A公司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王某没有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也没有债权凭证,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首先,王某认可在向西洼子村交纳款项时,双方并无借款期限及利息的约定,双方如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其次,王某领取了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中对此权证的性质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王某对于款项的性质应明知。
第三、王某主张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并无王某,据此认为王某不是股东,王某交纳的款项也就不是入股款而应为民间借贷款,该推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股东的股权份额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依据,但工商登记并非是确定股东身份的唯一依据,如现实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显名股东与未显名股东之分,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因工商未登记而损害未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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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所基于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作如下探析。▌投资关系与借贷关
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贷,也可要回款项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美容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龙华区某地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期限为6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所承包经营每月最低收益为6468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原告上月最低收益转入原告指定账户中,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本案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2019年2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作为甲方将自有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交给作为乙方的被告,委托被告替原告进行投资,双方约定投资方向为企业供应链业务。《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了委托期限及投资收益: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为1年,投资收益为预期年化收益率11.8%;并约定了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是成立合伙关系重要的判断标准。【案情简介】王某经营着一家网店。2021年4月3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约定因王某发展需要,李某向王某投入10万元,此资金由王某自主支配,李某不干涉王某及王某运营。经营权归王某私有,只对李某支付利润分红。经营项目:电商,经营范围:服装销售。
最高院: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投入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该投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关键词】股权投资纠纷 股权转让 对赌协议 民间借贷【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某益公司与某某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某某华向某益公司支付1300万元款项,借款一年后,按照3000万元的收益计算回报;某益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某某华的收益达到其投资的数额。协议内容表明,某某华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一、案情 2020年1月5日,被告胡甲(甲方)与原告胡乙(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某建材公司投资50万元,投资年限为1年,期满后乙方可随时从甲方撤回所投资金。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承担甲方的亏损及债务。甲方须保证乙方按出资额分享20%的红利,利润在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一次性支付。”被告胡甲于同日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
律师观点分析引言 民商事活动中,经常有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不符实,如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让与担保合同等。因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不符实,在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纷成讼时,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及效力,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难点,笔者试以参与代理的一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纠纷案,予以解读。基本案情 张某、李某是张某某的祖
案情摘要魏威与龙鑫元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魏威向龙鑫元公司借款30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龙鑫元公司与魏威、周永军签订《投资担保书》,约定周永军为涉案款项提供保证担保。魏威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龙鑫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魏威还款、周永军承担担保责任。裁判结果涉案《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是协议内容并未约定投资项目及用途,仅约定了金额、期限和龙鑫元公司按月收取固定收益等。根据该协议内容,龙鑫元公司与魏威之间并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之让与担保2022---杜凯律师【分析】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债务不履行时,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不同于典型担保中当事人对担保方式与责任范围的明确表达,让与担保从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财产转让,与买卖合同极易混淆,对二者进行性质上的区分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明确了基金投资中,通过劣后级投资者受让优先级投资者的份额实现其退出的约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应认定合伙协议无效。这一判例,不仅给类似的案例确立了裁判标杆,也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敲了一个警钟。一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人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为: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之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
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是怎样的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不出庭的问题,假若原告出示的证据确实充分、阐述的事实清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缺席判决。如果证据不确凿或其他的原因,法庭可以宣布改期开庭或者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出庭法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民事
引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主要是厘清投资与借贷的区别,虽说投资关系核心的是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借贷通常约定固定利息回报,但是在实务中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一旦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实务中如何进行裁判,该类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的固定收益是否能得到支持?本文首先分析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然后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该问题规定的演变,最后结合实务案例总结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
律师观点分析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有偿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案涉物业提供给原告有偿使用,物业使用费总价款为人民币5009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一次性支付物业使用费。该物业使用期限是20年,自2019年12月起至2039年12月止,使用期限届满后该物业的使用问题另行约定。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向原告交付物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物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
一、有借条+借款合同,法院为啥还判败诉? 近日,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因原告无法对出借借款举证证明其交付过程,被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味着借出去的钱就血本无归了!到底怎么回事?我们接着往下看! 案件经过 原告曹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钟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曹某借款人民币93万元,钟某于最后收到借款之日向曹某出具了借条,并口头约定2
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则利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