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有偿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案涉物业提供给原告有偿使用,物业使用费总价款为人民币5009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一次性支付物业使用费。
该物业使用期限是20年,自2019年12月起至2039年12月止,使用期限届满后该物业的使用问题另行约定。同时,合同约定被告于2019年12月向原告交付物业,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物业。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交付物业,被告均未交付。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此案名为房屋租赁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实际是将地上建筑物进行买卖交易,双方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物业使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判决被告退还款项及赔偿损失。
本案名为租赁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使得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违约条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日常合同签订中要注意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合意究竟是怎样的,在对方违约后要及时有效的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深圳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被告:佛山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17年3月的租金15415元及滞纳金2312.25元,此后的租金按3083元/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滞纳金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2.解除原、被告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粤Y×××××汽车;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汽车租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及纠纷处理 一、案情 2020年1月5日,被告胡甲(甲方)与原告胡乙(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某建材公司投资50万元,投资年限为1年,期满后乙方可随时从甲方撤回所投资金。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承担甲方的亏损及债务。甲方须保证乙方按出资额分享20%的红利,利润在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一次性支付。”被告胡甲于同日
【裁判要旨】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2.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虽然该条款并未写明“利息”而是写明了“服务费”字样,但是从该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该“服务费”并非一次性支付完毕,支付方式具有月息性质,明显与服务费按次收取的特征不符,故应认定该“
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是怎样的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裁判要旨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考察非法占有目的,需从行为、手段、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推定。对于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肢解、重复、超量分包工程,骗取保证金后隐匿行踪的,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案情】2013年起,樊某先后挂靠海南中海北方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恒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一冶
引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主要是厘清投资与借贷的区别,虽说投资关系核心的是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借贷通常约定固定利息回报,但是在实务中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一旦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司法实务中如何进行裁判,该类合同的效力如何,约定的固定收益是否能得到支持?本文首先分析投资与借贷的区别,然后梳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该问题规定的演变,最后结合实务案例总结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认定
案情简介: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拒绝偿还应如何维权王某称:2012年11月25日左右A公司以入股为名向本村村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将5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给王某出具了收据。2012年11月25日A公司将5万元收据要回同时发给王某5万元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经查A公司工商局档案,王某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下,A公司也没有给王某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即本案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王某发现二A公司的假称入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了借贷双方要具有借贷的合意外,还需要款项的实际交付。案情介绍:李某和阿庆是朋友。2016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波大跌,阿庆觉得是个发财的机会。2016年11月10日,李某(甲方)与阿庆(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200万元,乙方提供20万元作为借款风险保证金,并注入甲方指定的证券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1.3%,到期还本,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从2016年1
案情摘要魏威与龙鑫元公司签订《投资协议》,魏威向龙鑫元公司借款30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龙鑫元公司与魏威、周永军签订《投资担保书》,约定周永军为涉案款项提供保证担保。魏威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龙鑫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魏威还款、周永军承担担保责任。裁判结果涉案《投资协议》虽名为投资,但是协议内容并未约定投资项目及用途,仅约定了金额、期限和龙鑫元公司按月收取固定收益等。根据该协议内容,龙鑫元公司与魏威之间并
前言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因投资入股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资金性质、主体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地位、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时常发生,故本所基于实务经验,就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认定作如下探析。▌投资关系与借贷关
最高院: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投入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该投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关键词】股权投资纠纷 股权转让 对赌协议 民间借贷【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某益公司与某某华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某某华向某益公司支付1300万元款项,借款一年后,按照3000万元的收益计算回报;某益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某某华的收益达到其投资的数额。协议内容表明,某某华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明确了基金投资中,通过劣后级投资者受让优先级投资者的份额实现其退出的约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应认定合伙协议无效。这一判例,不仅给类似的案例确立了裁判标杆,也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敲了一个警钟。一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人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参与经营和风险共担是成立合伙关系重要的判断标准。【案情简介】王某经营着一家网店。2021年4月3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约定因王某发展需要,李某向王某投入10万元,此资金由王某自主支配,李某不干涉王某及王某运营。经营权归王某私有,只对李某支付利润分红。经营项目:电商,经营范围:服装销售。
租房事故的承担:若是出租人没有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租房发生事故,则由出租人自己承担;若是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去使用租赁物而是租房造成事故,则由承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首先,你们要明确转让房产给一个子女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不是老人的亲笔签名,如果是老人的意思,那么再看受让子女没有支付转让对价(即没有付款凭证),如果没有,即认为是老人生前的债权,其他子女可以起诉受让子女支付房款
劳动关系和社保不一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一、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哪些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
律师观点分析黄某某原系工人身份,从1996年起即在干部管理岗位上工作,至2014年六月已经十八年,期间从未间断。2003年与某铁路分局某机务段签订无固定期限,2006年调入某房地产公司,但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某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应以人事命令确定黄某某的工作岗位。黄某某从2003年起收到的人事命令均为“人干字”,至2014年已经11年,在某房地产公司也有8年了,且在某房地
房屋买卖虽然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活动,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政策的变化,实践中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况也常常发生,买方或卖方都有可能出现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怎么办?另一方该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
导读: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为了避税,会通过做低房价达到不缴少缴税费的非法目的,此行为将会侵害国家税收权益。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不能因该条款影响整个合同效力,其房屋交易行为属于买卖双方真实意思下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因此在实务中,为促进交易安全及稳定,应认定合同有效,但避税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