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最高法民终1256号”判决中法院认定,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为“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均认可该“堆场”是岚桥港公司在其海域使用权范围内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仍登记在岚桥港公司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鼎租赁公司仅凭中民租赁公司自己出具的“所有权声明函”、“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等主张其已取得该“堆场”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裁判观点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集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租赁物的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则无法实现真正的融物,亦无法对租赁债权进行担保。
该类融资租赁合同仅有资金流转没有融物属性,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对几项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考量,即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虽然案涉当事人签订《回租租赁合同》《回租买卖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规定可知,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对几项重要参考因素加以考量,即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售后回租是指租赁物本身是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该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本案中,《回租买卖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胜利宾馆)出让价仅为350000000元,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6017280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长城租赁公司、大通租赁公司与胜利宾馆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关系,而实质上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问题浅析商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规定:“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在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中,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如何做到“合规”,避免被认定为“名为保理,视为借
北京嘉传房产律师,代理房产案件实务经验之总结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五大特征:1、合同价款明显偏低(以达到进一步避税的目的)2、一般不会有银行贷款(避免利息损失;避免被认定诈骗或合同认定无效)3、合同条款比较简单,很多合同关键条款被省略(比如没有付款、交房、过户时间、无违约责任等)4、一般并没有实际付款(个别有银行转账记录)5、“买卖”双方往往为家庭成员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
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贷,也可要回款项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美容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龙华区某地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期限为6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所承包经营每月最低收益为6468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原告上月最低收益转入原告指定账户中,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案件名称潘XX与中铁X集团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争议焦点分包人潘XX已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虽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是《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提供了机械设备,因此,双方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建设工程分包。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双方的事实分包合同无效。但分包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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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借贷合同有哪些区别关于借贷合同与借款合同区别如下: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方只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借贷合同中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都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等。2、两者的标的物范围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比较单一,只能是货币;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
虽名为股权置换协议,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系一方转让股权、一方支付价款的股权转让关系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但后续签订的系列协议以及双方的履行行为,都表明双方对股权转让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在支付款项时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股权转让款并确认系履行双方之间的《股权置换协议》等相关协议,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确定无疑。案情简介一、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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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法院不会按照买卖合同进行处理,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认定和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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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和房屋返租实为非法融资,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王某与某房开公司房屋(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关键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 房屋返租 非法融资 商铺认购 商铺返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要点提示】本案中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铺认购协议》,同日又签订《商铺返租协议书》约定出卖人返租买受人购买的商铺,出卖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合同及返租合同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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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高昂的税费,很多人都会采取通过签订假买卖合同来达到赠与的目的。当出现纠纷时,此类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可能有些人主张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但人民法院一旦确认实质的赠与关系,依然会认可房产转让的有效性。笔者曾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案件相同的是真实情况均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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