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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砍头息,实为诈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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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砍头息,实为诈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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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2016年7月,被害人刘XX在被告人李XX处三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0%,刘XX按月清息约半年后无力归还。

被告人李XX先后介绍刘XX在米博处借款23000元、张某某处二次借款20000元,用于归还其借款利息,后刘XX无力偿还李XX借款本息。

被告人李XX为让刘XX归还其借款,联系他人为刘XX高利贷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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