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传房产律师,代理房产案件实务经验之总结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五大特征:
1、合同价款明显偏低(以达到进一步避税的目的)
2、一般不会有银行贷款(避免利息损失;避免被认定诈骗或合同认定无效)
3、合同条款比较简单,很多合同关键条款被省略(比如没有付款、交房、过户时间、无违约责任等)
4、一般并没有实际付款(个别有银行转账记录)
5、“买卖”双方往往为家庭成员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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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过户风险大 房产传承过程中,不同的传承方式,税费完全不同,正因为税费不同,所以有人选择赠与、有人选择买卖、也有人选择继承的方式将房产传承给下一代。而买卖的方式有些时候却是房产传承中税费可能最低的,因此,被众多精明的房屋权利人选择,但是,买卖的方式传承房产,往往可能会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尤其是转让方去世以后,其他未拿到房产的继承人可能要求买受方支付相应的购房款,而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的核心,以买卖之名掩盖赠与之实的行为应以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其法律行为的性质,并以真实的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效力,这亦是一种裁判解释转换的做法。” 案情概述 2017年1月25日,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高老诉称:孙某与我于2010年9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01室卖给孙某,成交价格为2000000元,并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实上,该合同是在我受到孙某欺诈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应是无效合同。故起诉请求:1、确
名为房屋买卖和房屋返租实为非法融资,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王某与某房开公司房屋(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关键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 房屋返租 非法融资 商铺认购 商铺返祖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要点提示】本案中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商铺认购协议》,同日又签订《商铺返租协议书》约定出卖人返租买受人购买的商铺,出卖人实际上是以买卖合同及返租合同的合法
原告陈某某系某水务局退休职工,被告方某某系某纺织品公司退休职工,双方为朋友关系。1996年,被告作为某市纺织品公司职工,分得公司开发及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两套,欲将其中一套出售,便找到原告陈某某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至今(长达20年)。2015年1月15日,被告将诉争房屋从某纺织品公司过户至其名下。同年1月20日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法院不会按照买卖合同进行处理,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认定和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
>>>>一、问题的提出当事人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例如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借款自动转化为购房款,双方按照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处理”。对于这类当事人为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而约定的买卖合同,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新规》”)的第24条沿袭了原《借贷规定》的裁判思路,如果
最好双方签订协议,明确投资款来源和投资所得归属等。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2、小产权房,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村民自住房。小产权房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
小产权房买卖效力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一般认定有效;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小产权房买卖,一般认定无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1、如果房屋所有人委托签字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无授权委托,代签行为人代签一般情况下该合同无效,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民法典中无权代理合同的缔结
引言:房屋买卖中,经常会听到满五唯一、买家承担全部税费等词汇,这些都涉及房屋买卖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这些税比较复杂,特别容易混淆。本文就来梳理一下二手房房屋买卖中涉及的各种税。因个人从开房商处购买的一手房,买方只涉及契税和印花税,相对比较简单,而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的各种税又比较复杂,自有专业的人员去操作,本文只涉及二手房屋买卖。 案例|困扰:张三于2016年1月1日出资300万元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问题浅析商务部于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规定:“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在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中,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从事发放贷款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如何做到“合规”,避免被认定为“名为保理,视为借
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但是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在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案件名称潘XX与中铁X集团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争议焦点分包人潘XX已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虽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是《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提供了机械设备,因此,双方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建设工程分包。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双方的事实分包合同无效。但分包人完
名为投资经营,实为民间借贷,也可要回款项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美容公司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深圳龙华区某地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装,期限为6年,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为60万元,被告保证原告所承包经营每月最低收益为6468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原告上月最低收益转入原告指定账户中,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则每逾期一
是指从被查封之日起3年内房子都处于被有效查封的状态,不允许买卖、赠与等转让,也没法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 | 行政法 【裁判要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及实践,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3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丽萍,女,汉族,19